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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如何解釋父母應盡監督責任?

如何解釋父母應盡監督責任?

台中縣致用商工十九歲夜校生劉xx,騎機車返家途中,超車不慎擦撞蔡姊妹機車後方,致兩人分受輕重傷,劉被判刑三月,台中地院並以劉的父母未盡監督責任,放任有駕照但未滿二十歲的兒子在道路上行駛肇事,判決連帶賠償三百三十七萬餘元。
有上述父母應盡監督責任,可免處罰,但如何解釋父母應盡監督責任?請大大提供一些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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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ice700116 的帖子

簡要回覆您的問題請參考:

刑法規定:十八歲以上為成年人。
民法規定:二十歲以上為成年人。
民法: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縱行為已滿十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仍屬民法所稱未成年。
行為人因觸犯過失致人於死之罪章(刑法訴追)。
刑事附帶民事(刑帶民):
被害人家屬有權利代理被害人,向行為人之父母(監護人),
依民法侵權損害賠償提出(非財產上損失)侵權損害求償。
請特別注意行為人之身分(參考民法監護權篇)。
以上說明均有法條可資參照,請自行查閱。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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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突然想到一個怪事
明明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事業時就可認定其行為有效
問題來了~明明18歲就考到駕照了~為何出事還要找他媽來擦屁屁?
而且侵權行為只要在識別性,但在民法188還是硬要老爸媽出來解決
有時還覺的法律怪怪的
意思是說,即然都考到國家認証的照了(比獨立經營事業還具有指標性的特性)~出了事~卻要叫家長背,那家長能不能用國賠丫?(技術不佳~考試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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