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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張升星 / 法官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張升星 / 法官



法官自己開砲的力量果然不同凡響
最近行政院大搞庶民民怨調查
司法院。監察院。何時也舉辦這樣的民意大拜拜?


歡迎法官多多在庶民立場。多多開砲
法官吃案。何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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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09.11.22 03:47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64703.shtml


  
十三年前以尖竹刺入五歲女童下體,造成子宮摘除,小腸斷裂的案件,
被告歷經多次「無罪」及「八年有期徒刑」的兩極判決,最近更七審再度獲判無罪。
如果司法院的「速審法」通過,未來法官只要「終止訴訟程序」,

就可以一推了事,結案歸檔。
至於該案所暴露出檢警蒐證草率、嫌犯指認瑕疵等攸關司法正義的法律爭議,
反正被害人已經死亡,絕對不是司法院關心的重點



司法院面對各方質疑「速審法」內容時,始終不敢具體辯論法理基礎
只是利用「置入性行銷」的愚民政策強渡關山。
司法院一再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作為立法依據,
但是「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
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


「速審法」原本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確定者,
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現在則改為判決「終止訴訟程序」。
但不管是「裁定駁回」還是「終止訴訟程序」,都只是玩弄法律名詞而已,
它的本質就是法官「拒絕審判」。
法官鬼混,不做實體判決,一推了事,不是「拒絕審判」不然是什麼?
說得白話一點,就是「法官吃案」!
警察吃案,必須遭受嚴厲懲處,但是法官吃案,卻可以掰出保障人權,解除訟累的理由,
這就是刀筆胥吏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深厚功力


當代民主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於是設置法院裁判紛爭,
所以法官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絕審判。
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未規定者,應依習慣及法理做出裁判;
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處罰,法官就應為無罪之諭知。
哪來什麼「終止訴訟程序」?
這是法學緒論的ABC,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翻翻教科書就知道了。


司法院說「速審法」是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云云,絕對是睜眼說瞎話!
請問有哪個國家允許法官「拒絕審判」?
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還是日本?
連老共都找不到這種規定,搞不好北韓可能會有。


此外司法院還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等語,作為制定「速審法」的理由。
拜託!你嘛幫幫忙,人家是叫你「迅速審判」,怎麼硬拗成「拒絕審判」呢?
司法院把上述條文作為「終止訴訟程序」的根據,這是和國際潮流「接軌」還是「出軌」?


簽署兩項國際公約是馬總統引以自豪的政績,
但是司法院把「迅速審判」扭曲為「拒絕審判」,
要是通過立法,台灣的司法審判就從「不告不理」變成「告也不理」,這才真是台灣奇蹟!


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雖然包裝華麗,
但是卸妝後的素顏面目才是法案的真正本質。
為了澄清真相,實務工作者在案牘勞形之外,
還要應付這些高居廟堂,藏頭露尾的司法官僚,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23 03: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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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問題是台灣司法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啊

沒檢驗程序法官根本不討論你啥鳥實體正義?

最後乾脆把自訴案件立法給律師
名稱是否也該改為律訴
否則誰是


就這立法而言。是否立法院了解民怨?站在民意庶民立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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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司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當事人權益。這種細小的知識只有司法人員們不懂?
法官法。躺在立法院幾年了。自肥立法還是?

法官自己不自愛。不自律。需立法規範時
法官還配稱為高級公務員嗎?

知法享權卸責之能輩?


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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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粗糙的正義 不是正義

【聯合報╱本報訊】 2009.11.23 03:11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5916.shtml




「速審法的立法用意,不但要求法官迅速結案,同時也要求法官必須妥適審理,」
士林地方法院院長吳水木表示,「粗糙的正義,不是正義」,

法官辦案除了要講求效率,更要注意裁判品質。


擁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的吳水木指出,為解決多年積案問題,
並落實我國簽署國際公約的精神,司法院提出了速審法草案,就是要讓司法正義不再遲延。
雖然外界有人認為,這項立法是在為法官拖延訴訟卸責,
但事實上,法案的重點在保障人民迅速接受審判,

兼顧被害人的正當權益,才是立法的真正目的


吳水木表示,法院審理案件時,常見有些被告不希望法官太快結案,藉故拖延訴訟。
他舉例,曾有被告以母親去世為由向法院請假,還附上訃文,
後來法官查出被告的母親早在幾年前就過世;
如果法官對這種拖延訴訟的情形完全沒辦法,案件就會遲延,
為了讓訴訟程序流暢,速審法對無故延滯訴訟的行為,賦予法官限制的權力。




「這種規定並不是究責條款,」吳水木指出,
這是讓法官能有效指揮訴訟,以避免或排除妨礙案件繼續審理的原因,
並不是由法院來追究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
至於,如果積案的原因是來自法官的怠惰,
除了可由法官評鑑制度及服務考績辦法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未來如果立法院能儘快通過「法官法」,將使法官的自律更加周延。


吳水木表示,速審法一旦通過,反而是加重法官的責任,
提醒法官注意案件不能拖延,應該加速審理,維護當事人權益



他指出,實務上常見案件在二、三審之間因為細微末節而來回更審,
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也耗費訴訟資源;
速審法通過後,今後案件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者,
限制其上訴最高法院的條件,這可以激勵最高法院成為真正的法律審,
減少久懸未結的案件,提升案件審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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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台灣現在的規範對法官大大們就像對業務員一樣!
採業績制的!
誰也不想考績不好~
如果再不改改制度~
真的會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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