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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騎樓使用權問題

請問騎樓使用權問題

我岳母他家在台北縣開輪胎店,是獨立一棟,跟其他另外建的也都連在一起,因為他家門口有個騎樓用地,可是說他是騎樓也很奇怪,因為一邊是隔壁房子的牆壁,另一邊騎樓也連不起來,所以長久以來也沒人當騎樓在走,現在就遇到一個很無里頭的問題,岳母家樓上住戶的不知是哪根經不對,硬要把他家的摩托車停到岳母家門口,還一直說是騎樓用地,對岳母百般刁難,因客人來補輪胎車一定會開經過騎樓在進到店裡,所以我岳母也不讓他停,結果樓上住戶就報拆除大隊把掛在他們2,3樓牆壁側的輪胎店招牌都拆下來,就是想讓我岳母生意做不成。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一般店家(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要掛招牌是要經過哪些程序才算合法?需要經過全棟住戶同意嗎??
店前騎樓遇到這種問題要如何解決??
遇到這種事情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有什法規可以反制這種惡劣行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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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騎樓。共用。不是1樓住戶專用

目前一般狀況就是1樓住戶自己變成專用
沒人檢舉。沒人取締


只要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使用權
拿出權狀就知道所有權到哪
誰惡劣。不是樓主說了算
1樓商家占用自家騎樓。長期以來的惡霸
沒人檢舉。未必就是對的

獨立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外牆。廣告等也在管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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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對於商業區所設置之騎樓地,一般縣市政府為考量該區之騎樓地,便於行人通行故該騎樓地雖由所有權人提供,但均有給予稅法上之優惠(反射利益)及原建物之面積之縱深延長。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對於案主之侵權行為,建議台端可拍照存證,並向貴轄之所屬警察局交通隊,投書電子信箱反映以為適處以維護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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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雲想 的帖子



雲大
土地稅。房屋稅。不同的2種稅
大樓建築物一般土地是持分

您的稅法優惠?沒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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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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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amy6621000 的帖子

如果再有還是不懂..............

請到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洽詢相關權益........................

還有這繼承道路也能享有土地稅法之減免受益.........................

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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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7#  雲想 的帖子



請直接提供該2稅法條文為何?連結
請勿在此又跩文。咿咿嗚嗚。含糊託辭。大家都會搞這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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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amy6621000 的帖子

跩文……….這定義為何我不懂喔???可否依法理及法學見解詳為闡述。

我只知道我也有自己的言論自由權,並受憲法保護。

至於您個人既然對本文有疑義之處,請先提出個人論點與看法。
法律論點終究非絕對。而非常抱歉!因為我不是原創。
但是我建議您個人可以提出對本案之獨特卓見,然後…….
做為我們學習行政法令之圭臬,或大大如咸對行政法令不諳之處,
請勿吝於惜字如金,有需要協助者,只要不畏縮於象牙塔內,
勇於提問地(做一個社會大學有聲望地問題學生)….
總是!除了能獲得善意第三人之傳道、授業、解惑也。
如果只是在那塔內穿著皮靴搔癢或給別人穿小鞋,何以能見識天地之遼闊,與學海之深無時不刻亟需精進自我潛修…….謝謝您。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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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我先引用您的江律師貼文對他人做解釋……..
該做解釋的是您……法律的高材生….???????

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
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至於筆戰之說尚有因果之論,觀者自有論斷。
您以為您是誰?????球員兼裁判…..
我是我!有我言論與思想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自由權…..非經法律訂之不得侵犯。

如果您還沒有看懂上文,就趕緊回學校去再多充實自己,不要連是非公理正義都無法判斷,還要充斥自己為法律飽學姿勢。
難怪國教失敗啊…國教失敗啊….

您真的是……八風聞不動一屁打過江。
莫非這岳不群又現身囉………..。
我是否是問題學生又干汝何事?
我求名當求天下名,求利當求天下利。
故賢者識其大,不賢者識其小。
哈哈哈………..本日最佳笑話一則竟出於此。

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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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好了.不要在吵了.
答案如下:
1.公共騎樓屬於公共設施.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除............社區型住宅另受管委會規定.
2.騎樓只要擺放物品.只要任何路過之行人認定有妨礙行走.都可以舉報移除.
3.招牌
a.營利事業登記證過期........拆
b.招牌懸掛到其他住戶的使用範圍.......拆
c.歇業.......拆
d.妨礙逃生...............拆
4.隔壁違規使用騎樓是隔壁的事.只要有人舉報.也是拆除.只是要看拆除速度而已.
5.另...............................TO:deanwon.
我來幫忙回應一下雲想大的意思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答案如下:因騎樓已算公共用地.所以可以減少稅金.也就是說.政府利用減稅的部分.來掌握騎樓的使用權.
以上...........請一字一句的慢慢看.
長期以來.我發現許多回文的人.文不對題.詞不達意.看頭不看尾.堅持非相關法條..這.............就是造成我選擇性回答的主因.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9-11-24 13: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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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魯智深 的帖子

離題之論???又是誰跩文???難道不願卒睹還是為德不卒。

您應該要去留德不要老是圍章見逐…….。

本人臥榻之處何需他人酣睡…….。

唉!!!!!!!!
夕惕若、厲無咎、君子終日乾乾。

雲想大  通常是沒有法條  才要找法理  才要做解釋
[法理學]是雲想大需要去旁聽的課......

感謝版主美意本人僅~結草銜環投桃報李。
建請版主((((((((((勤修公民與道德(噓!告訴您喔,我國小這門課都考的不錯)。
如有需要本人定為版主傳道授業解惑一番,免費為您服務,因為~~~~只有您才有這特權。

唉~~~淮橘為枳徒言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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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了夠了.
畢竟.每個人所知的法域不同.自然會有爭執.
光去想想憲法跟刑法.民法有多少牴觸的.
就有夠多少了.
大家會有爭執是難免的.
也因為有大家的爭執.才能給不了解法律的人.更多資訊.
給魯大:
沒人問問題是太平.有人問問題是惡世.
我之所以訂下P.1以下選擇性回答原因很簡單.
很多問問題之人不一次問完.
回答之後.才說真正原因.
開版說受傷.事後說撞死.
請問?
我要如何回答.
給雲大:
我不知"如來"在哪裡.
金剛經裡無"如來".

氣憤是正常.
因我也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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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danvivi66 的帖子

回覆 大大留言,敬覆如下:

感佩大大所見所賜所教所言,本人誠服受教於心(無失公允)。

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本來無一物何須惹塵埃。

謝謝您的見教,見賢思齊,見不賢而自省。

此時心境有如皓潔明月…….

竹影掃階塵不動,明月穿潭水無痕。

謝謝!後會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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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雲想 的帖子

依我國行政法其立法有一個最為重要概念即為「侵害行政」,唯如此才能將行政權推動以保護人民公眾利益,因係為外部權利作用,是否可援引舉輕明重之法理加以適用抑或違反處罰法定主義?但究其疑惑困擾,仍應依法行政。

執法人員為促進人民福利與維持公共秩序以依法行政為依循,並以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據,然!政府因行政機關掌理民眾業務甚廣,故依法行政為乃杜防行政權之專擅,而就其公權力之推動因事涉政府機關執掌業務屬性不同,如民眾違反行政法令自有其相關罰則予以裁罰。
而民眾如違反行政法令被裁罰,應依案情不同分別適處但不得與「行政一體」之原則有所抵觸失衡,而民眾雖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後(行政裁量),仍可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有權利斯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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