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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收到經由網路發出騷擾簡訊..可否靠法律途徑追查出對方並嚇阻對方停止?

收到經由網路發出騷擾簡訊..可否靠法律途徑追查出對方並嚇阻對方停止?

半年來將近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對方透過網路發出簡訊至手機..主要內容是在干擾我跟我男朋友感情的一些人身攻擊字眼..譬如:爛女人被操死..破麻之類滴..後來甚至是發給我男朋友"表弟..昨天跟她還爽嗎.."
想請問懂法律的專家..此類狀況該如何尋求法律幫忙解決..因為是網路簡訊發出..回撥也只是空號..本來想說置之不理..但長時間下來三不五時會收到這樣的訊息..精神上真的快有分裂的感覺..也很不甘心為何要被別人說得那麼難聽..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意見跟可行的做法或管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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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的疑惑說明如下請參考:

半年來將近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對方透過網路發出簡訊至手機..主要內容是在干擾我跟我男朋友感情的一些人身攻擊字眼..譬如:爛女人被操死..破麻之類滴..後來甚至是發給我男朋友"表弟..昨天跟她還爽嗎.."
…………………………………..

就以上這些字義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尚有疑慮?因為這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要件,乃必須要有散佈於眾之舉,方能成立該罪章符合該當性。
至於,傳送簡訊之人是否仍有將上文等文字持續傳送給不特定人士,這個部分必須要由您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請司法警察人員以公權力介入向電信公司調查嫌疑人為何人。如果司法警察人員在受理本案後,企圖推拖不作為者,逕以;告訴時效已逾六個月抑或不知是否有散佈於眾之實,請您向他們說明;請警察人員依職權暨程序做合法調查以保護個人權益(未經合法調查程序,如何知悉他人有不法事證)。
但司法警察人員仍有怠惰不為拒絕處理本案者,建議您可以逕以電子郵件向警政署民意信箱反映。

如果嫌疑人已排除以上並無散佈於眾之實者,而您亦明確知悉何人所為後,建議您可以循民事侵權訴訟(侵損人格、名譽權)提出告訴並主張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唯該民事告訴時效應於二年內行之。

參考資料來源:
一、刑法第309條及310條。
二、個人自學。
參考網站:
http://tw.myblog.yahoo.com/jw!xxcP.u6bXgAKexzxKKLaEyjnt4C4vi6z/article?mid=1882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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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刑法第304條判例:
裁判字號:28年上第3650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刑法第305條判例:
裁判字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以上判例讓我看得好清楚喔,原來自詡法律科班出身之士,擅於張飛打岳飛。佩服版大之高深法律見解足堪為法界之創見....可謂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一葉知秋,唉!!!!山人我閒來無事何須竟惹寂寥生事啊.....田園將蕪不如韜光養晦去吧......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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