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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罰娼不罰嫖違憲。擬設紅燈區

罰娼不罰嫖違憲。擬設紅燈區




同樣是法官。是否為民著想。
設身處地。的確出來的法律立論大不同

為經濟弱勢著想的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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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更新日期:2009/11/07 04:09
〔記者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
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

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任委員賴芳玉說,
本件釋憲可能促使性產業未來走向「特區化」,在特區之外則「娼嫖都罰」。


內政部:朝除罪化研擬


內政部昨天晚上回應,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
關於「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罰娼不罰嫖」既已違憲,則即日起的兩年過渡期間,不罰嫖的警察,
面對「娼」時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

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警政署則說,內政部已跟簡易法庭溝通過,

會儘量以裁罰金來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都會交簡易法院斟酌。


賴芳玉說,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一定要在合乎「比例原則」前提之下,
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說,娼妓合法化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還是有一段距離,
但人類社會一定有性產業需求,全面禁絕只是讓它轉入地下化;

法界人士對於本釋憲案多表歡迎。


至於大法官的解釋,會不會變相鼓勵性產業或支持性交易除罪化?
謝文定否認,他說,大法官持中性態度,

釋憲意旨不代表大法官主張「嫖娼皆罰」或「嫖娼都不罰」,
行政機關或民眾不要誤解。


違平等權原則 兩年失效


負責執行取締性交易的警政署表示,未來執行該怎麼做,正由內政部社會司研議;
一名高階警官說,雖然目前朝性交易除罪化的方向走,
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所以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
比如「設專區」或「設禁區」,再對違反者加以處罰。


本案是因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審理到九件高齡婦女性交易案,
老婦陪宿只收數百元夜渡資,卻須面對最高三萬元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
反觀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認為不公、可能違憲,因而聲請釋憲。


「罰娼不罰嫖」條款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司法機關對於性交易,有權最多拘留三天或最高處三萬元罰鍰;
大法官給予兩年緩衝,是為了讓就輔單位協助性產業者轉業及職訓,並完善配套措施。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
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
,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


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
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
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現行唯一不受「罰娼不罰嫖」規範的是公娼,
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全國合法妓女戶有十一家、五十一人,
台中市三家、宜蘭縣四家,而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澎湖縣各一家。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7 10: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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