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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朋友戴頭套全身赤裸進入鄰居家
趁被害人睡著實摸了他的下體
後來對方發現後隨即落跑
這樣會被判多久啊?
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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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自首應該可以減輕其刑吧?

勸勸你朋友...敢作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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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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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觸犯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第224 條
        第225 條
依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
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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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頭戴頭套還全身赤裸跑進你家.
你用腳想也知道是要強暴.
不然當你家是天體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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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有爭議.........

1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最大的區別在於有無足以壓制被害人的意志

    你說你朋友是趁對方睡著時摸的吧   那和強制有差吧   

   不過最近實務對強制的認定不這麼嚴了= =        其實我比較感覺像乘機猥褻
2 如果是強制猥褻的話  直接依224-1成立加重猥褻罪  侵入住宅罪就不用再競合了

3 我比較想知道你朋友一開始的主觀想法是啥?   是想性侵呢  還是猥褻

  這會考慮要用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或加重強制猥褻   罪刑有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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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其實你就是林先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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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自己 ,還滿好用的方法,要是犯法的話就快去認罪,而不是找籍口脫罪或是想減刑,
希望樓主痛定思痛悔改,或是勸戒你那「朋友」,回頭是岸。阿彌佗佛!
ps:若有不當猜測或聯想,請勿見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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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話二千到四千就有了!勸你朋友別做一些奇怪事。
法官量刑的標準:
犯後的態度
和被害人有無和解
犯罪的情狀
通常最重要的就是和被害人有無和解,如果已和被害人和解,如果是初犯有可能獲得緩刑。

[ 本帖最後由 s8411972 於 2010-4-7 18: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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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ekin037 的帖子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認錯才是王道
檢座才會好好對待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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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真的需要發洩一下 那也可以去找花店 站壁 或者酒店 按摩店.........等等〈注意一下衛生安全〉

不至於需要去強姦 .....

強姦多麼划不來 成功與不成功 都要吃上官司〈就那麼一次〉 還要罰錢〈60萬耶高級女郎〉 可以去嫖

幾次阿

說不定找一個比較漂亮的包養一個月也可以阿...

想法不要太狹隘 不要衝昏腦

想認識的話 自己就積極一點 不要留下不好的名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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