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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偽造文書、背信、詐欺等問題

偽造文書、背信、詐欺等問題

我的案件已經送到檢察署了

可是我不確定,在檢察官的面前,是否需要聲明以上要告的犯罪事項

因為偽造文書是公訴罪

是證據夠充足,檢察官會自己起訴還是一定要自己有提起

背信應該就要自己提起了吧

簡單描述一下

我是要做買賣生意

所以跟朋友合作進貨

可是他卻跟我謊報進貨價

最後,我出支60萬,他卻只有出支10萬

而且貨物還有3分之一在他那邊

更重要的是,商品都已經過期

而且還被重新打印修改過製造日期與過期日期

因為沒有經驗,所以需要有經驗的大大提供一下經驗,給小弟的心安一個底

謝謝

再次謝謝版主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9-18 23:33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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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進展,新的問題

又需要個位有經驗的大大們提供意見嚕
對方拼命說謊
還跟檢察官吵起來
檢察官說他這次說的又跟上次說的不一樣
這件事情有兩個被告
第二被告一直找不到人,檢察官會通緝他嗎?如果有第二被告的手機電話呢?
其他關係人,檢察官只要求第一被告把人找出來
可是第一被告都說連絡不到人
可是,那個人明明就連絡的到
那我需要把關係人的資料寄給檢察官嗎?
之後是貨主,如果第一被告一直不願意說出貨主的電話跟來源
那是不是就沒辦法再辦下去了,還是第一被告的話,最後會不被採信,因為第一被告無法提出貨品不是他的
現在檢察官要求我們去調解委員會
一開始我當庭反對
檢察官好像要跟我暗示甚麼一樣
又跟我講一次先去調解委員會,檢察官也跟第一被告強調,如果和解失敗會再回到地檢署繼續審理
如果和解了,那詐欺案算終結了嗎?
如果沒有呢?
那我可以要求這段時間的精神損失嗎?
還有所有的訴狀、律師費?過期貨品清運費?
檢察官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嗎?
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人是等到起訴後送到法院再申請比較好嗎?
因為,第一被告拼命說謊,而且也說的跟我偷錄的錄音檔不一樣
我該當場跟他辯論嗎?還是等送法院以後?可以就錄音檔內的錄音內容跟第一被告辯論嗎?
因為檢察官都會問被告,問原告,可是都沒問有甚麼要補充


在此先說第一次謝謝
希望個為大大提供點意見或個人想法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9-30 0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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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得拘提之。
而調解委員會之效力
等同法官判決,
但想要精神損失補償費
除非能証明為公務員過錯,
否則一定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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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表示如果和解的話

詐欺案件就可以用不起訴終結?

詐欺不是屬於公訴罪嗎?

還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才算

補充:來源知識+(以下的和解可能是私下和解而非調解委員會,可能,因為我亂了)
1-
你們和解的部分是"民事的和解"

刑事是公訴罪~~~由檢察官起訴~~~

刑事是不能和解的~~~~

但到時法官會依你們已經和解而判得比較輕~~~~

2-
所犯應為公訴罪,就算和解也是要送法院

3-
所謂和解是指「民事的部份和解」,看你要他賠償多少金額,原則上除了本金之外,還會多加一些費用,多少看你而定。
刑事是公訴罪,由檢察官起訴,所以是不能和解,但是法官會依情節輕重與雙方已達成和解而判決較輕的刑責。

4-
因為詐欺是非告訴乃論,所以在提出告訴後是無法撤回的,

那法官又為何要你和被告和解呢?

原因如下:

1.對被告來說如果他和你和解後法官會依"犯後態度良好"來輕判被告,詐欺的 話如果不是很嚴重通常會盼緩刑或罰鍰。

2.對被害人來說你可以請求被告賠償適當的和解金,也可免除民事訴訟直接取得損失之賠償。

所以和解對你來說是否合理端看對方(被告)提出之賠償金額,除非你不想要回損失賠償,只想要懲罰對方。

詐欺

是無法撤回之告訴,所以和不和解對方都會被判刑,差

別在檢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的輕重,另我個人認為和解

最重要之要意在於"告訴人可以不用另提民事賠償"就可得

到應有之補償,我最後也說了,如果告訴人提出告訴之

用意只在於懲罰被告的話,那和不和解對告訴人來說都

沒差別

好亂阿,誰能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9-30 03: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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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您的案情敘述,對於被告之所為所犯之罪看似若有亦似無,被告所為在您的陳述下實有切漏不全之感,究竟是屬於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抑或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乎(以符告訴不可分原則)?尚有斟酌考量之空間,故難以遽然論斷而有失偏頗。

建議您應該就被告所犯之罪名,採最為有利之事證向檢察官陳明,如果本案已進入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階段中,那被告就必須要忍受這被偵查之義務,然檢察官則會依被告所犯之罪名依職權偵查起訴後並由法院審理判決。
所以您現在應該是要儘量蒐集對被告不利之事證,用刑事補充狀向檢察官說明,以獲得檢察官對被告採有罪心證之認定。

終究只有您個人才能完全瞭解這被告有那些不利之事證,所以您還是要積極舉證,否則!縱然您羅織再多罪名,但卻無法就其罪名間有因果關係與侵害事實相互聯結如此只是自相矛盾行成斷點更易造成罅隙讓被告遁脫刑責。

上開所述之建議內文如有不盡之處尚祈見諒故僅供參考。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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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雪想
是的,我並沒有把所有的證據都一一列出
您會這樣想是正確的
不過之前已經把所有錄音檔,可疑的地方,以及第一被告證詞反覆的地方重新打了一份報告給檢察官
還有第二被告的照片,所有證人的電話,以及交貨地址
通通整理在報告裡面了
可是.......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是告訴我跟地一被告調解
可是今天收到的調解名單中只有第二被告
還有之前請的假律師(已經被警茶抓了),今天也打電話來要我去佐證,並告訴我說法官看過我之前的訴狀
表示檢察官受理了
而前一案的法官也研就過了
均表示願意幫助我這個無助的平民百姓
現在只差別在於,案子的走向,法官與檢察官的動向
案子可能合併
也可能分開審理
因為,第一被告證詞嚴重顛覆
所以還有一案偽造私文書罪待審
現在只是我好亂阿
順便上來抒發一下
等等要去做筆錄了
看怎樣再來抒發一下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0-21 2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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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做完了
誤會了
被警察弄誤會了
不過前一場的詐欺案既然還沒有判刑
因為前一場的被告不認罪
所以我只是去佐證的

等整個案件送進法院之後
再把整個過程po上來與大家討論
因為不確定對方是否也會上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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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我誠摯的建議你
是具體案件而不是論理上的法律問題
最好備齊所有相關資料再問
不然 很容易出現溝通或理解上的誤差

一般律師接案後 通常最先去做的也都是到法院閱卷說...

[ 本帖最後由 gever 於 2009-10-23 1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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