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秘密通訊確實是需要被保障的,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刑法更具體化,保障了秘密通訊,意思是說,能夠保障私人信件、郵件、手機或市話、MAIL等等,不受他人干擾或是任意查閱
相信沒有人願意自己的東西或是秘密被人任意點閱,或是講電話時有第三者在竊聽,這種感覺很難受
但是,當行為人已經危害社會或是影響到他人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便有義務執行職務
將行為人的秘密通訊權利凍結,並偵查之
政府保障的是廣大的民眾,不是單獨的個體
原則上總是犧牲法益小,成全法益大
為了大多數人民好,所以要犧牲小數的權利,這小數往往就是所謂的「嫌疑犯」
將這些嫌疑犯以高科技手段,節省時間,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將之逮捕
這就是為什麼你我都還能在電腦桌前打字或是看著螢幕
這就是為什麼社會仍然有一定的秩序
本文後段又提到「一些有通天本事的兄弟做」
相信這些兄弟如果沒有政府合法授權,那就是非法執行業務,有妨害秘密通訊自由的嫌疑
應該立即打110報警,將這些非法破壞我們秘密通訊的人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