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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樓梯間違建一事

關於樓梯間違建一事

各位大大你(妳)們好小弟有一事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家是住在2樓的但四樓得住戶將3樓通往4樓間的通道用鐵門給封鎖起來
萬一發生火災等公共危險情事時我與家人該往哪裡躲ㄋ
小弟也曾多次向該樓住戶反映但都沒有得到任何的回應
所以小弟只好向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通報但得到的回應卻是
有關4樓住戶封閉樓梯乙案。經查上址領有075使字第1120號之使用執照,為4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屋頂避難平台,換言之,該屋頂平台非設計供逃生避難使用。按內政部68年5月21日台內營字第017675號函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樓梯間裝設門栓妨礙其他住戶通行,若有影響住戶通行,請自行協商或依循司法途徑解決
這樣是合法又合理的嗎煩請版上各位大大給小弟指點迷津小弟應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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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提出這樣的問題,本人在此建議您們可以先選定一名發起人,代表所有住戶要能凝聚不惜採行法律途徑訴訟之決心。

如果能凝聚訴訟共識後,再由這發起人逕向律師洽詢,對於該行為人將通道封阻,而有釀生公安之虞者,是否可以藉由訴訟手段來達到迫使行為人改善目的。

但台北市政府建管權責單位既已明示表態,行為人之舉無涉行政法令,故不得顢頇干預,那只能藉由訴訟手段來爭取權益,但因為委任律師需要訴訟費,所以必須要由大家分攤,但是!對於行為人之舉,是否已有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抑或民法「侵權行為」,就僅於版大所述即做擅斷,恐有失公允自難成立之疑慮?尚須就該主體建築物及附連建物含逃生避難設施等,皆在全般考量下才可做出較為公正客觀判斷。否則!興訟雖為手段但亦難以達到目的徒費心力得不償失建請審慎為之。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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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們有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怡安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然得決議由特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對系爭空地有使用權限,然怡安大廈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以及規約將系爭空地劃設停車位,即因違反上開法
    律而歸於無效,從而上開約定對被告自不生拘束力。惟按住
    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
    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
    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
    二項亦規定甚詳,查被告設置如附圖所示之鐵柱及車檔,未
    經怡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被告所自認
    ,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上開性質與用
    途等同於柵欄之鐵柱與車檔,應屬有據。
結論:先找主管機關,不行再告。

[ 本帖最後由 s8411972 於 2009-8-19 23: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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