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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速30飆80撞死人 殺人罪起訴

關於這個事件,
從主觀構成要件上的判斷,基本上,個人覺得是屬於過失致死,
係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概念,最好的例子就是:將暴裂物放置公共場所。
係該主觀上,即有殺之故意,但在客體的部分,是屬於不確定。

而本案件一開始,當事人若僅是飆車,並無"殺"之故意(今天要撞死人),則不成立之,
過失的定義不就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肇事逃逸的部分,普遍認為其為人性,無期待之可能性,係一般人在犯案後,第一個念頭,就是湮據快速離開現場,
而該案件被告之行為,正符合之。

綜上所述,個人淺見認為該案件之被告,有可能被改判過失致死,故意殺人不成立,但刑度頗重,
而且在民事上所負的賠償亦是不小的負擔。

ps突然覺得寫的很文言- -"不過…若判殺人…確實是蠻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畢竟,法律的作用不在處罰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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