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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中華民國軍職勳章[16p]

中華民國軍職勳章[16p]


國光勳章


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勳。

        此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制定,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六十九年改為大綬。頒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之軍人。


青天白日勳章


青天白日勳章中心為青天白日國徽,代表國家,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禦侮克敵,使國家光輝四耀之功勳。

        此章於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頒行,六十九年改為大綬,頒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戰功卓著之軍人。


寶鼎勳章


寶鼎勳章中心為寶鼎,四周為光芒,鼎為我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徵榮獲此章者,衛國有功,國家珍視如鼎,榮譽之光四射。

        此章於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頒授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之軍人,及對戰事建有勳功之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忠勇勳章


忠勇勳章中心為古戰士出戰圖,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為保衛國家,效忠元首,如古時戰士,頭可斷,節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為國人所敬慕。

        此章於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頒行。頒授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或臨危指揮戰鬥,因而致勝之軍人。
  

雲麾勳章


雲麾勳章中心為杏黃旗矗立雲霄圖,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指揮作戰,參贊戎機,功高雲表,榮譽之光四射。

        此章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頒授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著有功績之軍人,及對戰事有勳功之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忠勤勳章


忠勤勳章中心為書和劍,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紅色者為火,表示熱情。象徵榮獲此章者,文武兼備,熱情如火,為國家為民族勤勞不懈。

        此章於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頒行。頒授連續服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優異,行為足資楷模之軍人。


勳刀


勳刀之刀柄、刀鞘,飾以金色浮雕之醒獅,刀身一面鐫刻「夷難定功」四字,一面鐫刻「我武維揚」四字。

        醒獅勳刀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納入。分為三等,有穗無表。一等九獅,穗為金線黃絲線織成。二等七獅,穗為金線藍絲線織成。三等五獅,穗為金線紅絲線織成。此刀頒授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41年05月24日修正)

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 國光勳章。
二 青天白日勳章。
三 寶鼎勳章。
四 忠勇勳章。
五 雲麾勳章。
六 忠勤勳章。
七 勳刀。
八 榮譽旗。  
第    3 條 國光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 殊戰功者頒給之。  
第    4 條 青天白日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戰 功卓著者頒給之。  
第    5 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 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    6 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 退者頒給之。  
第    7 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 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    8 條 忠勤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 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第    9 條 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 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第   10 條 榮譽旗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部隊,特著忠勇戰功者,頒給之。  
第   11 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 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   12 條 勳章、勳刀,由 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第   13 條 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 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 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 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第   14 條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 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第   15 條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 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第   16 條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  
第   17 條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 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 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 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   19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第   20 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 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第   21 條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第   22 條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第   23 條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 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第   2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像是美國對於授勳的軍人是相當的敬重
擁有榮譽勳章者,得終生免費搭乘國內飛機。
如果就算是二兵得到美國國會勳章
不論軍階就算是總統也要先行向他敬禮


國會榮譽勳章從左至右分別爲 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

中華民國之勳章-趙國材

起源
我國勳章之起源,始自清朝同治二年三月乙丑十九日(公元一八六三年五月六日)開始製造金寶星及銀牌。金寶星背面作雙龍形,銀牌背面作螭虎文,正面皆鐫御賜字樣,頒給助剿股匪有功的英國領事吉必勳、英國軍官克迺、法國通事官徐伯理等,是為我國勳章之起源。


演進
中華民國開國以後,孫中山先生任臨時大總統,令陸軍部制訂「勳章章程」,於民國元年四月一日公布,規定勳章種類為九鼎、虎羆、醒獅三種,每種各分九等,頒給陸海軍人具特殊或尋常戰功者,以及一般為國盡瘁卓著功勞之人員。此後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寶光勳章等等。
民國元年七月二十九日,由陸徵祥署名、大總統蓋印公布「頒布勳章條例」,規定「大勳章」為大總統所佩帶,或特贈外國元首,嘉禾勳章分一至九等,綬制分大綬、領綬和襟綬,以顏色作區分,勳章都附勳表,顏色如綬制,給與有勳勞於國家或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上述勳章全部廢止。
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規定青天白日勳章與寶鼎勳章,適用於軍職人員。民國二十二年公布「頒給勳章條例」,規定采玉大勳章與采玉勳章,適用於文職人員。民國二十四年公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八月廢止「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民國三十年將「頒給勳章條例」修正為「勳章條例」。民國三十四年公佈「空軍勳獎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勳章適用外,並擴大頒贈勳章種類及範圍。


鑄造
我國勳章的鑄造多用銀質鍍金,以前施工用料,頗為講究,後來預算日緊,銀質變差,鍍金也少。現在多半是金屬材質,放置日久會氧化變色。故要防氧化、防日曬、防潮濕,也要防碰撞,以免褪色落漆而影響美觀和價值。勳章的鑄造,早年全由留學瑞士專攻此道的印鑄局技師施震華主其事。


種類
我國勳章的現狀,分成軍職勳章與文職勳章,可大別為三類:
第一類是規定在「勳章條例」之內,由國民政府授予的文職勳章,計有:
一、采玉大勳章
我國最高榮譽勳章。為國家元首佩戴,得特贈友邦元首。
二、中山勳章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翊贊中樞,敉平禍亂,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三、中正勳章
頒授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辛勞者。
四、卿雲勳章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的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的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分一至九等。
五、景星勳章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的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的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分一至九等。
其中「采玉大勳章」象徵至高無上之尊榮。中心國徽為玉質國徽,對內代表崇敬元首,對外用以敦睦邦交,為我國最高榮譽勳章。以前「采玉勳章」曾分過等級,也曾頒給有功我國的外國友人和大官。後來改稱「采玉大勳章」,不分等級,規定國民政府主席,如林森最常佩帶此章,並規定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國賓訪華時,兩國元首常為促進兩國邦誼鞏固,表達推崇對方之意而相互贈勳,總統均以代表我國最高榮譽的采玉大勳章致贈國賓,國賓也以該國最高等級的勳章回贈我國總統。「采玉大勳章」從前曾因鑲假玉,釀成賓主不歡;也曾因偷減鑲工,以致勳章上的采玉在典禮進行中脫落,而大出洋相。


第二類勳章是規定在「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之內的軍職勳章,有:
一、國光勳章
頒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的軍人。
二、青天白日勳章
頒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戰功卓著的軍人。
三、寶鼎勳章
頒授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的軍人,及對戰事建有勳功的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四、忠勇勳章
頒授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或臨危指揮戰鬥,因而致勝的軍人,及對戰事建有勳功的軍人。
五、雲麾勳章
頒章捍衛國家或鎮懾內亂,建有戰功的軍人,及對戰事建有勳功的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六、忠勤勳章
頒授連續服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優異,行為足資楷模的軍人。
「國光勳章」是國軍所有勳章中位階最高者,此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制定,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原先為襟綬,有勳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起改為大綬。其次是「青天白日勳章」,此章於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頒行,民國六十九年改為大綬。先總統蔣中正最喜佩帶這一勳章,因其保衛國家,捍禦日寇,戰功卓著之故。又國軍將領黃伯韜為國捐軀,獲頒此章。嗣後,其獨子殺人,三審定讞,家屬交出此座「青天白日勳章」,乞求先總統貸其一死,卒蒙特赦免死,是以有「免死金牌」之稱。


第三類勳章是包括在「空軍勳獎條例」內的勳章,有:
一、大同勳章。
二、河圖勳章。
三、洛書勳章。
四、乾元勳章。
五、復興榮譽勳章,分三等
抗戰勝利後,依據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公佈,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的「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規定抗戰勝利勳章,特頒文武有功人員,共發一萬多座。當初毛澤東、周恩來等因歸順國民政府參加抗日有功,亦各發給一座。
故資政沈昌煥是極少數幾位先後持有「軍職勳章」與「文職勳章」的有功勳人士。抗戰期間,他任遠東軍總司令部少將參議兼昆明聯絡辦事處副主任,終身献身外交事業,兩度出任外交部長、國安會及總統府秘書長等職,橫跨軍政兩界,獲頒軍職的「雲麾勳章」及文職的「景星勳章」。


授勳儀式
一、參加授勳儀式者,須穿著禮服,因授勳而整列的軍隊,也都穿著禮服,在戰地時要穿著軍常服。
二、參加授勳儀式的部隊,以總統府警衛部隊,或受勳者所屬部隊,或所在地軍隊充任。
三、授勳官立於隊列前面或禮堂適宜的地位,受勳者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行舉手禮,並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受章者如非軍人,無論在室內或禮場均行三鞠躬禮。
四、授勳官執勳章授與受勳者親為佩帶,受勳者接受佩帶後退六步,敬禮如前,由授勳官訓詞後禮畢。
五、軍樂隊在禮場適宜位置,於授勳官授與受勳者勳章時吹奏授勳樂。
六、參列軍隊應禮節及軍樂隊奏樂,由司儀官指揮。


勳章組成
勳章是一國政府為酬庸其本國人民或外國人士對政府的功勳或特殊貢獻所頒發的一種榮譽表徵。這種表徵種類既多,等級亦繁,故組件亦異。茲就大綬勳章、領綬勳章與襟綬勳章三者分別,說明勳章的組件如次:
大綬勳章
凡勳章配有大綬者,組件共計五種,再加上證書與頌詞各一種。
│正章(Star of Plaque)一枚;
│副章(Badge)一枚(尺寸較正章略小,附著於綬帶下端);
│綬帶(Grand Cordon or Sash)一環(長度由一七0至二一0公分不等,依身高體型決定長短而製作);
│小勳章(Miniature)一組(如夫人陪同配偶受勳時,可為夫人佩帶小勳章,以增榮寵);
│勳表(Rosette or Ribbon)兩枚(一枚用別針,另一枚用鈕扣,蓋若干禮服有扣眼可用者);
│勳章證書(Certificate ofAward)一份(頒給外國元首勳章,應以國書取代證書);
│頌詞(Citation)乙份(代表授勳人的讚詞,連同證書一併送與受勳人。若委由駐外單位頒贈,可免去頌詞而以演講代之)。


領綬勳章
凡勳章配有領綬者,組件包括:
一、領綬;二、勳章(附著於領綬下端);三、小勳章;四、勳表;五、證書;六、頌詞。
襟綬勳章
凡勳章配有襟綬者,組件包括:
一、襟綬;二、勳章(附著於襟綬下端);三、小勳章;四、勳表;五、證書;六、頌詞。
佩帶禮節
一、勳章佩帶
我國勳章於穿著禮服或制服時,方得佩帶。領受勳章應佩帶於左襟;同時佩帶兩種以上之勳章於左襟,應依勳章等次之高低為序,等次相同者。
凡佩帶大綬均由右肩斜配至左脅下,帶穗與上裝不緣齊;且須視勳章的大小多寡決定,勳章在襟上的位置,應列在先者,酌佩於左襟的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列在後者,酌佩於左襟的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按照外交禮節的慣例,佩帶大綬時,凡元首在場,應將綬帶佩於背心之外,無元首在場時,佩於背心之內。
凡領綬勳章,應先上後下,以縱線聯綴佩於領下正中,兩大綬兩領綬均不佩帶,僅佩其序次在先者。
凡襟授勳章,應自右至左橫列一線,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
在美國佩帶勳章的機會不多,只有當請柬上註明「佩帶勳章」(Decorations are worn)時才佩帶。美國外交官,在同一場合,不佩帶高於他上司所佩帶勳章級別的勳章。


二、佩帶位置
勳章同時分成「大綬」、「領綬」、「襟綬」。以我國的寶鼎勳章為例:一等、二等皆為大綬,即斜背在身上之綬帶。三至五等為領綬,掛於脖子上置於身前。六到九等為襟綬,佩帶於名牌上方。勳章條例:大綬、不用綬、領綬附勳表、襟授五種區別。大綬不及不用綬勳章,由國民政府親授,領綬勳章則由國民政府交由主管部會授予,襟授勳章另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發長官授予。大綬:綬帶由右肩斜配至左脅下,帶穗帶與上裝下緣齊。領綬佩於領下。襟綬佩於左襟。有時勳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必須按照勳章種類與等級排定次序。


小型勳章
一、男子禮服
│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掛時,小型勳章佩帶於掛左上端,領下五公分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燕尾服),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下十公分。
│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型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時,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多,位置不敷使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
總之,勳章是國家的名器,應依法令的嚴格規定,頒授給那些真正對國家文治武功有極大貢獻的人,應不濫發給一些無功受惠者。例如,授勳者憑一己之私,頒授「青天白日勳章」或「寶鼎勳章」給無戰功的軍人,固然欠當,而受勳者應亦有愧於心,即使佩帶出場也不見得有多光采。


佩帶勳章要注意身分、場合、佩帶禮節,如此才不致失禮。第一,所佩帶的勳章一定要是依法頒授,遺失時,得由受勳人說明緣由,轉呈總統核准補發。如果假借他人的勳章或出借勳章給他人都是不合法令規定的。第二,勳章通常是於參加典禮或晚宴,穿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而男士與女士在穿著中式或西式不同服裝時,勳章該佩帶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第三,若同時佩帶本國與外國的勳章時,必須將本國勳章置於右,而外國勳章列於左,是本國勳章列於較上位置,但不得單獨佩帶外國勳章;曾受外國勳章者,至身故後,應否繳還?當依該頒給國的勳章章程辦理。若因犯罪褫奪公權終身,須繳回勳章。勳章是榮譽的象徵,實不應典當或質押,違者除將勳章追繳註銷外,並科以處分。
最後該注意的是,同一等級的勳章是不能頒授給同一個受勳人兩次。(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勳獎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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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那麼多勳章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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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勳章啊!!
看一下簡介
沒想到要獲得一面勳章是相當的不容易啊!!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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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漂亮!謝謝大大分享~::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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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解說的好詳細 勳章真是多::1:
感謝大大的分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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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樓主的介紹
小弟對勳章有大大的了解
感謝你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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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能夠領的人很少吧 大多都戰死沙場了....

能領的都是能活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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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熱情推薦~~~
不過我現才服役四年~還要六年才有忠勤勳章~要加油>"<
點的是菸,吸的是憂鬱,呼的是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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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的勳章中,我只認識青天白日勳章...
現在國軍要拿到這類勳章非常難了吧!拿過青天白日勳章的
我記得都是抗日跟國共內戰時,戰死的將官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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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要有甲上以上才能有忠勤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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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開眼界
真是長知識了
都分不清那些勳章的意思
感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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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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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讓小弟大開眼界

常常看電視總統在頒勳章時,常常看到一團亮亮的

也看不清楚

今天才知道勳章的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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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美國,拿到國會榮譽勳章有什麼禮遇
在看看台灣,根本就是亂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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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久沒打仗了...

這些勳章基本上毫無用處...

就算有了勳章也沒多少人尊敬,

因為大家都懷疑那是酬庸得來的...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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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呆了
到時候 我當軍官的時候

我也要拿幾個 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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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樓的話不能這樣說

我聽老一輩的說光是寶鼎勳章就很難拿了更不要說 青天白日勳章

以前還傳說就算犯下殺人罪行都可以拿 青天白日勳章 抵罪刑,由此可知光是  青天白日勳章 的能力有到哪裡。

嗯~~謠言歸謠言,戰爭時能拿到上述勳章的人一定是做了什麼了不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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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真是厲害,蒐集、說明都很仔細,感恩!學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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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些太夢幻了
拿個一星寶星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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