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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他說她願意 未成年就違法

想到和解、撤回告訴一節實在令人噴飯
想當初大一時,民總老師提到:
一定要等對方撤回告訴後才和解
而大三時刑訴老師則說:
一定要等拿到(和解的)錢後才撤回告訴..

呵...叫兩位老師去吵一架好了= =
都是大師級人物喔...事後回想真的頗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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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ololi 於 2011-2-15 12:04 發表
所以所謂法律根本是幫助罪犯來詐欺的工具
只要對方說是未成年
就算明明是未成年勾引他人做愛
並謊報年紀
只要事後告訴時死不承認
就可以詐得一大筆賠嘗金
並且還害的男方一輩子完蛋
而幫助罪犯的就是法官
只能說臺灣實務界老一輩的法官太不知長進
還在採「結果責任」的理論,
刑罰權的實施主要是在「矯治行為人的惡性」才是
若行為人根本沒有「故意」(ex:沒認識到被害人的實際年齡)
那麼根本就不應成立221條以下各罪,
可惜那些老法官還是堅持過時早已被揚棄的見解....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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