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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染愛滋 增為15人

輸血染愛滋 增為15人



2005-01-2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昨天發佈我國第十五例因輸血感染愛滋病毒案例。一名廿多歲的愛滋感染者,在空窗期捐血,導致兩名受血人遭感染,其中一名因原有疾病已死亡。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外,衛生署將引用刑法「使人受重傷」相關條文移送檢調,依法最重可處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從民國七十七年起,我國實施愛滋血液篩檢制度以來,有十五件因輸血感染愛滋病毒案例,光是去年就有三件,結果有七人受害,其中四例已死亡。

疾管局副局長林頂表示,最近發生的這起案例是一名靜脈毒癮的年輕男子,去年七月、十一月各捐了一次血,在十一月才被驗出其不但感染愛滋病毒,也有C肝病毒。

疾管局追蹤該名個案七月所捐的血液流向,結果有二位受血者,一名因原有疾病已死亡,另一名存活的是五十多歲的婦人,經衛生單位去年十二月抽血檢驗愛滋病毒抗體呈陽性反應,並藉由病毒基因序列比對,證實遭該名年輕毒癮者輸血感染。

疾管局將協助這兩名受血者與家屬,向台灣血液基金會申請兩百萬元的道義救濟。

台灣血液基金會表示,目前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檢測,對於感染愛滋病毒血液有廿二天空窗期,B肝病毒五十六天,C肝病毒有八十二天,而最新的核酸擴增(NAT)病毒檢測法,可分別縮短空窗期到十一天、卅一到四十一天、廿三天,惟其費用是EIA六倍以上,衛生署沒有補助,他們仍無法引進新技術。

事實上,過去五年來,該基金會篩檢出三百個愛滋病患捐血,平均每個月有五名愛滋病患捐血。

林頂解釋,依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五條,必須「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致傳染於人者,才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上很難。不過,疾管局會請檢調了解,該名個案是否曾匿名篩檢,以及違反刑法「使人受重傷」之嫌。而去年三起案件中,已有一起送辦,另兩起還在調查責任中。

衛生署再次呼籲民眾,如有不安全性行為、感染性病、或是有靜脈注射藥癮,可能正處於愛滋空窗期者,均不宜捐血,也千萬不要利用捐血做愛滋篩檢,疾管局已經委託了國內十家醫院接受免費匿名篩檢服務。

而該署也要求血液基金會採新式「捐血登記表」,當中有關不符捐血者條件之提示部分,要求捐血者詳細檢視後再次簽名確認,以強化捐血者自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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