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中國時報 2008.06.08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首富郭台銘曾摃上一名小記者,提存一千萬現金給法院執行假扣押,壓得小記者留職停薪躲起來,這是有錢人打誹謗官司的手法。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怒告多人誹謗,官司贏了許多起,原本應進帳數百萬元,給果卻沒拿到一毛錢。
前立委李敖有句名言「近來欠缺被告」,李敖靠打誹謗官司就賺了不少錢,被他盯上的對象,很難荷包不失血。
誹謗官司的打法萬千,有錢沒錢有差別,官司贏了能否拿到錢更是學問。
郭台銘怒告小記者案,走的是民事官司路線,郭董只要證明他受侵權,被告即要證明自已無誹謗之故意及過失,才能免於賠償,但若郭董走刑事路線,就必須自負舉證之責,其間難易差之千里。
妨害名譽官司,主要有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三類,要怎麼去打,就要看犯罪態樣、當事人的目的、財力等去綜合考量。當然打這種官司大底是求氣消而不求財,很少有人是為賺賠償金打官司。 在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出爐後,刑事構成要件越加嚴謹,所以,近年來捨刑事改走民事的案例,也愈來愈多。
民事訴訟中對於侵害名譽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侵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等。雖然名譽屬人格法益,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但是,也可依損害程度,要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此外,對於侵害他人名譽的當事人,原告也可以主張對方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最近的例子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柔性政變」說,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雖然陳水扁僅需賠償連戰、宋楚瑜各一元的損害賠償,卻必須同時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雖然可依法請求強制執行,但是,除了必須判決確定才可請求強制執行外,被告如果事先脫產或不履行判決結果,原告當事人似乎也無計可施。在金錢賠償部分,也許只能拿到一張「支付命令」,完全沒有任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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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來說,與財大氣粗的人打官司,即使一審判決勝了,對方也會一直打到三審,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這也算是蠻傷荷包的方式,尤其常常指定某幾個大報頭版,一個小方格就幾十萬,
有時比真正的損害賠償還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