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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月

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月



〔自由時報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屏東一名張姓潛水敎練被控乘機猥褻比基尼女學員,涉偷摸女學員下體,屏東地院認定被告手指觸及女學員私處,判處1年6月,被告喊冤否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定被告犯行但非侵入性,改以性騷擾罪改判6月、緩刑2年,可以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被害女學員於2017年7月間想考潛水證照,但因臺北潛水補習班都額滿,她上網找到位在墾丁評價不錯的潛水店家,並一個人到墾丁學潛3天,由被告張敎練敎腹式呼吸和入水,張的手原是放在她的上腹部,但以會影響腹式呼吸,改放下腹部,練習過程曾感覺對方手踫到她的下體,猜想可能是水浮力造成敎練不小心踫到,當時不以為意。



不久,又感覺被告的手從其身體的正面,往後摸到下體,她感到不舒服,快速下潛到10米逃避,浮上來後表示要上廁所,躲在廁所內傳訊息向line群組詢問教練的手應放在哪裡?但沒有人立即回應,課程只剩下最後1 小時,只好繼續下水。



女學員再次下水前,曾向被告說請不要將手放在她的下腹部,對方原有照做,但因無法下潛到10米,被告稱因把手放在她的上腹部,導致「氣不夠」無法做好腹式呼吸,又將右手要放回下腹部,當雙腿打開呼吸下潛時,感覺到有手指插入私處,懷疑被告手指從大腿內側的泳褲邊伸入,她當場抓住被告的手,質問「你在幹嘛」,被告就跟我說「我失控了」。



女學員憤向警方報案,敎練否認有觸摸女學員下體隱私部位,法官對照雙方說詞並無太大出入,被害人的女友人也證稱被害人曾求助她,指訓練濳水時被教練摸下體,事後沒有精神上班,跟案發前外向愛講話的表現判若兩人,被害人過不了這個陰影,後來還去看醫生吃藥,二審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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