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我非常的瞭解魯大這所謂探究當事人意思所云謝謝說明;
換言之,即便簽 立所謂「保管條」,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來定其法律關係。 ... 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 法第九十八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 立所謂「保管條或切結書」,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來定其法律關係。故仍與刑法上之「侵占罪」尚有不合尚難成立該罪,以上合先敘明。
但本人乃將本案之要旨,先排除這刑法上之「侵占罪」告訴是否能成立,如果!我是債權人,一定會憑藉這切結書為證逕自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那這債務人最好是負債累累,那就……不必出庭說明案情。
我預期的是反正錢一定收不回來,那就看著債務人等著被通緝吧《預留伏筆》。
因為喜歡倒債的人,一定是到處負債,就讓他多跑跑法院或是被拘提畏罪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