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試回覆您的問題..
1.如果.車禍的剎那.1方沒停車查看.即成立此罪責嗎?
只要行為人知道有撞傷人的這件事實,而逕行逃逸即可成罪..
若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那主觀上並沒有肇逃故意,不成立本罪
2.如果.當場受傷並不嚴重.另1方仍能自主行動.此罪則能成立嗎?
本條應指僅需達到"傷"的結果已成立本罪,至於輕傷重傷心靈創傷甚至死亡..則非所問
您所說的情況,另一方能自主行動應該是涉及到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此條之構成要件明白表示:對於無自救力之
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亦即若是被撞之人已經躺在那裡顯無自救能力,而肇事者仍然跑掉..
就變成一行為同時觸犯保護不同法益的兩罪名了..
依照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過這兩條一樣重..就裁判結果而言實在沒啥太大不同=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