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 » 法律茶水間 » 和解後又求償 騎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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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李某被陳某駕車撞傷並與陳某簽約和解,李某說私下請陳某多補貼些,但未立據,為此向陳某再求償23萬多元,台南地院法官認定雙方已簽約和解,判李某不得再依侵權關係向對方請求其他賠償。 李某主張,97年6月8日傍晚,他騎機車行經南縣仁德鄉義林路一處巷口時,被駕駛小客車的陳某從後追撞倒地,送醫急救。 車禍發生後,他與陳某在6月10日簽署和解契約,約定陳某應賠償他,賠償金由陳某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核定,但他與陳某和解,私下有附帶條件,即是如保險公司賠不夠,陳某須再補貼他醫藥費、機車修理費與薪水損失等共23萬多元。 陳某駁斥指,雙方在車禍發生後已簽立和解書,李某不得再主張他須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請法官駁回李某告訴。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李某與陳某雙方車禍事件確於6月10日在一位村長服務處內針對車禍簽立和解書,約定雙方同意由陳某賠付李某的金額以保險公司核定為準,含強制險,其後無論任何情形,李某不得再向陳某求償或異議追訴。該案還可上訴。 律師吳信賢表示,談和解內容、條件確實需要些技巧,以李某案來看,車禍發生是在6月8日,3天後的6月10日即與對方簽和解書,這有點太快了,一來李某傷勢還未痊癒,萬一有其他併發症,該怎麼辦?再者,肇事責任也還未釐清,應待傷勢病情穩定與肇責確定後再來談和解,畢竟民事賠償請求權有2年期限、刑事告訴期限也有6個月時間,雙方其實不必急著談和解。 新聞來源: 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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