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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機車快速撞擊轉彎車

機車快速撞擊轉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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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貼應該很好了解情況了吧
機車駕駛骨折要求176萬賠償
而我跑去申請鑑定
鑑定結果居然判我百分百肇事原因
而對方機車無肇事原因
對方從台南騎來高雄要趕去參加跨年晚會的
騎的有多快有照片為證
機車車頭整個凹陷變形了
無煞車痕喔
我是慢的無煞車痕
機車是快的無煞車直接高速撞上我
我想在去申請肇事鑑定的覆議
請各位教教我該用那些法條來幫助自己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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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因開圖過慢  ,, 可否記E-mail 給我 , 將有關資料與事實經過詳述 ,

因本人從事相關行業 , 可給您客觀諮詢與服務 , 我的E-mail : [email protected]

(可以的話請附上電話與方便連繫時間我給您詳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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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wickedboy 的帖子

有關您所提出之疑惑,對於這個問題您必須舉證說明下列事項,如此對您在此次交通事故,才能將過失責任歸責於對照:

一、您所駕駛之汽車行經該車道時,是否為左轉車專用車道(還是直行車車道)?
二、您所駕駛之汽車行經該車道時,是否有管制號誌?而欲左轉時、該號誌為箭頭綠燈還是箭頭左轉綠燈?
三、對照機車在直行通行後與您汽車碰撞前,該路段之燈號是否為紅燈號誌?
四、現場機車有無煞車痕跡,長度為若干公尺?

以上四點您自己要詳為舉證(就您有利部份),這樣如欲向車鑑會提出覆議,也才能將對照列為肇事主因而有肇責。
如何舉(蒐)證,這您應該自己去向本案業管之相關單位去瞭解。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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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令宣導】有關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之簡述: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但仍有例外情形,應排除這直行車主張路權優先於轉彎車。
首先我們必須要瞭解這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侵害路權之主張必須是行為人要有違反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下稱該條例),次其所違反該條例必須要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例如;無照駕駛或未帶駕行照與事故就無因果關係,反之!如違反該條例者,自就必須負起侵害路權之責任。
例;直行車於市區道路駕駛車輛,時速達50公哩以上(超速行駛)或闖紅燈、機車佔用汽車道行駛等行為,亦不得主張直行車之路權。
而機車如為轉彎車應注意,應以二段式左轉並不得利用汽車道轉彎。
而汽車如為轉彎車,應於左轉彎前30公尺打方向燈,到達路口後應注意停、聽、看後、再確定對向車道是否有直行汽機車直行駛中(安全法則:禮讓與注意)。
而汽車駕駛人應注意道路狀況,該路段有無左轉車道,該路段有無設置管制號誌,
更不要看到箭頭直行綠燈一亮起就逕行左轉(應待左轉燈號亮起才行進)。
但目前這路口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案例層出不窮,如果該路口沒有監錄設備或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碰撞後,現場又沒有發現煞車痕跡怎麼辦?我個人建議如要自力救濟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經濟情況許可下車上裝置錄影機,任何事故全都錄一目了然(當然!最好還是無為而治,無須依賴科技設備)。

【參考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以上淺述如有不盡闕漏之處尚請見諒。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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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張貼圖不斷跑出小廣告.讓人實在很抓狂
我只看1.2.3張圖.發現
車鑑其實沒有錯.
1.因為對方是直行車.擁有優先路權.
2.對方超速並非主因.而是你是由快車道跨越"對向快車道"後.在駛入對向慢車道.你並沒有駛入適當的迴轉區迴轉.才會造成意外.
注意.你是在6線道上.
3.求償176萬.恕我直言(我一向很直)
發生時間97年12月31日21時10分.今天98年5月28日.
快6個月了.你才問這問題.
代表對方對你提出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4.依車鑑圖來判斷.你確實是百分百的主因

試問?
你這半年來有去慰問過ㄇ?
你和你的車險公司有積極去聯絡ㄇ?
你有負擔部分醫療或家庭費用ㄇ?
這都會影響判決的金額

請你仔細看看雲想大大的回文
內容之中.
好像沒有一條對你是有利.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9-5-27 15: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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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屬於左轉車而該路段也並無左轉專用道
因為有安全島所以當我左轉至慢車道時有在一次確認慢車道狀況
當時榮佑路到民族一路901巷口部份的慢車道並無車輛行駛
當我開到慢車道確定狀況時最近的一台車輛尚在榮佑路路口
最近的車輛還未進入榮佑路到民族一路901巷口中間的民族一路
所以我繼續往前行駛
而我整個車身進入慢車道後過沒多久就被對方機車高速撞上我車子右後門靠近右後輪處
可以由圖片中我車子被撞擊的凹痕以及對方機車車頭凹限可以判斷對方車速絕對已經超速
當時對方無煞車所以也沒有煞車痕可以量測
而我因為開的不快所以被撞後停車也無煞車痕
我也在論談中有看到一段話
直行車如果未能遵照行車速率之規定,即有侵害轉彎車路權之虞.因為直行車路權雖然優於轉彎車路權,
但並非帝王條款絕對不受拘束.
還有車鑑圖也畫到慢車道寬度為6.0公尺,我也打電話問過汽車公司我汽車車長4.5公尺
還有一個車鑑圖沒畫到的部份就是慢車道有畫汽車停車格寬2.5公尺
我被撞到的地方是距離我的車頭3.1公尺處
我等於是要開進巷子才被對方撞上
光是擔心對方狀況醫院我就跑了8次
我車是新車保的是全險有加重
保險公司有跟對方談和解但價碼談不攏
保險公司開價20萬,對方開價176萬
我也申請過調解對方還是一樣要求176萬
強制險部份保險公司已經先理賠給對方囉
好像不到兩萬(住院5天)
我只是看到肇事原因百分百歸我而對方一點肇事原因都沒有實在是無法接受
以慢車道來看,慢車道寬度-汽車停車格寬度>>>6-2.5=3.5公尺
慢車道等於是我車子整個車子囉對方居然說有注意前方但沒看到我車子
所以對方難道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能防範而未防範而這不能算肇事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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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wickedboy 的帖子

您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舉證反駁主張肇責因由對照負責......很好.......
建議您就將以上這論點向車鑑會委員,檢察官等人說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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