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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才認識1小時就床戰 13歲「小可愛」約阿兵哥回家差點害他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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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吳姓現役軍人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才13歲的少女「小可愛」(化名),兩人認識不到1小時就約到女生家上床,完事後,小可愛媽媽返家查出異狀,報警後,吳男辯稱自己沒有花錢買交友軟體會員,看不到女生個資,法官雖不採信他的說詞,但依較輕的罪名判他徒刑6月。



判決指出,2019年8月20日中午,19歲的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少女小可愛,小女生在簡介欄中寫自己喜歡「喜歡眼睛好看的男生(眼睛要會電人)、身高至少要有165、有酒窩或梨渦更棒」,吳姓男子自認符合條件,與少女互加好友後,倆人聊不到1小時,就相約到小可愛家「床戰」。



小可愛趁母親外出,叫吳男到社區大樓後,請管理員讓他上樓,兩人開戰完,媽媽回家時查覺異狀,小可愛才說出自己有約男生到家裡「玩」,媽媽直覺不對勁,逼問後,小可愛才說出自己剛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媽媽氣得拉著女兒去報警、驗傷。



高雄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與小可愛發生性行為,但否認知道對方未滿14歲,辯稱自己沒有花錢買交友軟體的會員,看不到對方個資,是事後被告才知道小可愛未成年;他的辯護律師也說,這款交友軟體只限18歲以上的人使用,吳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才發生性行為。



但法官檢視該款交友軟體,發現即使沒有付錢買會員,也能看到對方簡介欄中的自我介紹,而小可愛不但有寫自己是國中生,還寫出就讀國中的英文縮寫,依一般人的常識,可判斷國中生通常都是未滿16歲之人,且小可愛也提到,倆人第一次見時,吳還有問她「是不是只有13歲?」



法官不採信吳的說詞,但因檢方起訴吳男是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吳男明知或可得而知小可愛是未滿14歲的少女,因此改採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他徒刑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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