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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通緝犯真的無法可管嗎?請幫幫我~~

通緝犯有分成兩種,一種是偵查中通緝,即檢察官案件進行中,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時,所發佈的偵查中通緝;另一種是lukoung所指的情形,案件判決確定,被告確定要入監執行的情況,屬於執行中通緝。

實務上警方在面對通緝犯,其實不會處於一種消極的心態面對通緝犯,因為警員查獲到通緝犯是有績效的,比起拼死拼活去查案子去賺績效,抓通緝犯是每個警員都想去做的事。

lukoung也指稱這位通緝犯除了告你之外,也告你的家人和律師,而且是請通緝犯的媽媽當訴代,你可以試著請他們在開庭時,告訴檢察官這位通緝犯可能和告代有連絡,依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請檢察官查明。

不過上述告發動作,請先確定有一定的證據再向檢察官告發,你可以去告代的住家附近看看有沒有發現通緝犯的蹤影,用相機拍照存證,或者直接向轄區員警告知可能有通緝犯在某某住處出沒,請警方去逮人,lukoung如果自己心急的話,真的看到這個通緝犯的時候,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關,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關逮捕之。」lukoung你可以自己把通緝犯起來送到警察局的,不過前提是你打得贏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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