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人物討論] 九月政爭之 認清馬英九!!!

到現在才認清馬英九也算晚了,
一個從小到大不知靠特權、謊言佔盡便宜的三流政客

謊稱美國執業律師;
http://tw01.org/profiles/blog/sh ... 3AComment%3A1711487
(相信"只問是非"的人應該不會排斥綠色的網站吧^^)

至於僑生身份上建中、台大、檢覈取得臺灣律師資格的連結應該不用我多贅了,隨便找都一堆。


此外,樓上有法律人,能否說說特偵組是否違法監聽? 整起事件包括總統、行政院院長、檢察總長的作為除可能"違法"外,有無紊亂"憲政體制"?


樓上某些人似乎都企圖將焦點集中在"藍綠問題",怎不看看一般"法界人士"如何說呢?

有些事情恐怕不能單單帶往藍綠之爭就可以"政治解決",一句"兩黨都很爛"就帶過吧。

TOP

鬥嘴是很行,怎不見本人前文的回覆呢?
選擇性的針對有火藥味的文回覆恐怕還不足以辨(辯)明""是非""吧,

柯建銘有無關說問題該辦就辦,
但特偵組有無違法監聽、越級呈報、行政院院長針對立法院院長問題妄自發言..等有無違法、違憲問題?

樓上筆戰之餘也要記得就此問題回覆吧~ 否則如何說服眾人"自己是只問是非"之人?

藍營支持者說說你的是非吧~ 希望能展現你的水準

TOP

真可悲,違反通訊監察法第5、27條規定叫沒違法監聽嗎??
(第5條為重刑監聽、第27條引條文給你看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叫行政瑕疵嗎?  恐怕不是吧

國民黨很多貪腐情事也都自稱只是行政瑕疵而已~   行政瑕疵乙語沒那麼萬能滴^^

-----------------------------------------------------------------------------------------


至於什麼三民自的問題,

你不是說只問是非??

原來是會"因人廢言"阿?

看來不過是只問藍綠的深藍選民罷了。

此外,"行政院長"批評、評論"立法院長",就是違反憲政體制,

最後,"國家機關"(包含公務員、部會首長)在職務範圍內是沒有"言論自由"的,
基本權保障的是人民而非國家,

你確定你真的懂?

看的出來深藍卻裝中立,對法律、憲法一知半解的無知心態,

講話內容貧乏,當當筆戰打手也許是綽綽有餘,然而一旦得"真槍實彈"辯學問時恐怕就力有未逮了。


希望你多充實自己的內涵^^

[ 本帖最後由 loveendou 於 2013-9-23 21:30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WLIFE 於 2013-9-23 21:51 發表

我一開始不就說了:
你說的不就是三民自的歪理.

我不想浪費時間去和你問答遊戲.
下次也別在那裡哭訴沒有人理你.

看的出來你沒有辦法就"內容"做評論
所以只好扣扣帽子安慰自己,嘴炮一下就想矇混過關,
這就是"自稱"只問是非不問藍綠的水準嗎?


黃世銘、特偵組,有無違反通訊監察法第5、18、27條實在是再清楚不過,
但少部分顏色掛帥的民眾似乎絲毫沒有自省之心,
天真地以為"程序違法"不是啥嚴重的事,
殊不知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處分之發動經常伴隨個人基本權之侵害,
為了一絲絲的實體利益而去侵害更值得保障的基本權是法治國家絕不允許的事,

當然,裝客觀的民眾未必有此思維而總是當政治筆戰工具,
通篇文章不見任何"實質問題的討論",
看來跟這樣的極端顏色主義者談憲法、法律、正當程序是我想太多了。

TOP

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9-25 14:13 發表


說真的! 違法監聽是錯,不過如果真能因此查到什麼 " 那人民還是多少能接受的 " 但向總統洩漏案情實在不妥 " 造成人民質疑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還有看了大大發公正文,並且對法律也有不錯的認知,那不知道對下 ...
其實這就是刑訴證據法則在講的"權衡理論"的問題, 程序違法所取得的實體利益間的緊張關係,
但本案相當明顯的是"程序違法遠不值得保護",更遑論所違之法不單只是刑訴法的程序規定,更包括通訊監察法的刑事處罰規定,
看到有些人如"確信犯"說本案程序沒違法,實在看不下去。
----------------------------------------------------------------------------------------------------------

新聞大致上看了一下,
在實務上"背信罪"之成立是非常困難的(當然,若有政治考量的就不在此限)

背信罪的成立是在於行為人處理對外事務時,"違背本人信賴、濫用權限"並"造成損害",
其難點在於"損害之認定",

例: 甲受A公司委任負責處理不動產業務, 甲於某案中出售子、丑兩筆土地,售價約為市場行情6成及8成,並完成移轉登記。

此例看起來是平淡無奇,若是"考題"的話大概沒啥看頭, 說明一下甲有無故意並簡單提及至少在市場行情6成之交易有濫權損害本人之情形即可,
但是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抗辯是 :  
        甲稱依其專業判斷(可能本身具鑑價或會計師...等專業資格),因為某種因素(可能不動產行情走跌...等)做出這種判斷,不能用結果論一概否定行為過程...等語。

  在此種情況下法官要證明甲有損害之"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且平心而論,假若客觀上有損害即成罪的話,那各公司行號的經理人大概全都可以去死了。


   拉回柯案,先處理好前提"到底是不是關說"乙點,我想這確實是非常不妥的行為, 不妥點在於"身分問題",其與王金平之分身確實不該談這種事,
但該行為本身卻未必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套一句某人所言倒相當貼切 : 「關心未必是關說。」 在無對價亦無違背職務之情形,當然是無刑事責任,至於行政責任的話該如何就由政客去判斷吧。

  再回到你所引的案件,其中一段 : (二)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
    柯是背書人非發票人,假如該票最後未兌現是否即足認其自始就有"損害他人財產利益之故意"(無論是詐欺或背信)?  恐怕是不太可能逕自認定吧,
至少得再確定與前後手之關係為何才有辦法判斷,而該新聞對此似乎並未提及。
(比方說: 若柯在背書轉讓時即有認識其不會履行與發票人之債務而將被止付,如此就可能成立詐欺或背信;但假如其與發票人間還存有一個以上的背書人的話就更不可能成立,因為該票之未兌現與柯無關,除非其對此有特別預見..等。)

  此外,一張未兌現的票是否構成"損害"此一要件,這方面的見解恐怕也會有分歧,這也就是前面花不一些篇幅談"損害"此要件時可能遇到的問題,當然本人是認為此情形應該有損害才是,但重點還是前一段"背書人僅因票未兌現就成立詐欺 or 背信"??  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其他背書人追索不是嗎? 又或者其他向其他人追索或向發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就成立犯罪? 除非該背書人自始都對這些因果流程有完整的認識,否則不太可能成立前述兩罪。

  想了一下, 對整起事實瞭解不深,所能評論的內容相當有限,就簡述到這吧。

最後, 那您認為柯在該案會成立背信的根據是?

[ 本帖最後由 loveendou 於 2013-9-25 22:37 編輯 ]

TOP

不懂法律也沒關係,
說說一般人的意見也沒什麼好害羞的, 術業有專攻罷了,
別像某位完全提不出"實質內容"而通篇盡是戰文,一被要求提出有內容的東西就裝死了事就好。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