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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修正/「父母有不是」 棄兒可不扶養

非常贊成這項修法...

自己都不養小孩甚至發生虐待小孩或性侵小孩,

請問這種父母有何道理或是權力要求小孩扶養?

這次那些官兒竟然開竅了,會自己去修法改掉不適宜的條例...

真是好不習慣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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