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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打瞎狗重判 甩人耳光獲緩刑

真是無言...

此案例一開,是否以後被狗咬傷,最好是痛毆狗主人,比較不會被判重刑?

因為打狗成傷變成毀損罪,毆人成傷反而情有可原,可以輕判?

雖然狗也是具有生命應該被保護的,但人的價值在哪裡?

飼主放任小狗騷擾人家甚至對人吠咬,難道對方就沒有無法忍受憤而動手的"情有可原"之理由嗎?

法官的判決令人感到遺憾,也讓大家見識到台灣司法系統與審判法官的素質和水準到底在哪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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