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有障礙而排除不作為

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有障礙而排除不作為

男子謝嘉興酒後搭乘同樣喝醉的友人馬智宏所騎的機車回家,途中機車擦撞路樹,兩人摔倒在地,但謝男起身後,竟自行騎著馬男的機車離去,結果馬男摔倒因受撞擊頭部重創,消防隊員到場時,已無氣息,送醫不治。雖馬的死亡與謝男無關,但檢方認為謝同乘機車卻見死不救,昨依遺棄罪起訴。
謝嘉興(三十四歲)低調表示,當時喝醉了,腦筋一片空白,根本不知道車禍如何發生,直到警察上門才知道好友已經死亡,他也很難過。
警方當天上午七時追到謝嘉興家門口,找到馬男受損的機車,當時謝男已呼呼大睡,被警方叫醒後,酒測值仍高達零點九三毫克。檢方雖認定馬男的死因,主要係自己騎車摔倒所致,但同車的謝嘉興見死不救,仍涉遺棄罪嫌。

Q:根據上述謝男為什麼不能因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有障礙而無責不罰呢?謝男與馬男兩人皆因酒醉而無法判別行為,不是不可能成為所謂保證人地位的危險共同體,而有互助排除等行為?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