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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後機車可改裝之項目

新法上路後機車可改裝之項目

新法上路了,剛剛就心血來潮整理了一下以後機車可以改裝+不能改裝的資訊...資料來源是交通部,整理者是我SaintChris~

首先,依照可否改裝的程度,區分為以下五個階段,包含項目不同...

1.機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
A. 引擎,引擎加裝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B. 車身,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2.變更項目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審驗合格,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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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項機車沒有項目入選,只有汽車有被規範到)

3.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A. 電系,氣體放電式頭燈。(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4.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A. 車身,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5.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後應符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A. 車身,車身外殼。
B. 其他設備,照後鏡、排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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