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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

1.檳榔業者營業場所以落地窗檯,刑§234公然猥褻是否該當?
2.當事人不服取締妨礙公務員依法執行,刑§135是否該當?
3.以粗穢言語加施與執勤公務員,刑§140是否該當?
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不應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憲§22的樣子)
罪刑法定主義下刑§234沒有規定特定場所,有無構成公然條件,端看法官如何評斷
該員警執行公權力違反比例原則,該怎麼罰懲戒法應該有規定
其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也看法官如何論定
言語上侵犯雖不及肢體上的衝突,但它也是一種暴力行為
如果賣檳榔的妞沒有被處罰
我想對無辜二字的定義我得從頭學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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