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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9-2-9 10:06 顯示全部帖子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引用:奇怪.這丈夫錢太多嗎?不先問清楚再付錢?
付錢了再去調解?
::37: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9.02.09 02:22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725244.shtml
全台每月有五千多對怨偶離婚,卻少有人知道離婚時,
要注意簽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否則離婚後可能債從天降,得負擔對方債務。
屏東縣陳姓男子就因沒有簽署放棄請求權,
被討債的資產管理公司盯上,要他代償前妻十四萬元卡債。
由於法律不利陳姓男子,經調解委員調解後,
資產公司同意「體諒」陳沒有固定工作,只要償還八萬元達成和解。
屏東地院一名資深法官說,雖然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規定,
但實務上,他是第一次遇到有資產管理公司以此向欠債者的前夫追討債務,
顯示經濟實在太不景氣,資產管理公司為了催討債務,連債務人的前夫(前妻)也不放過。
這名法官提醒,如果結婚時夫妻沒辦分別財產,
離婚時千萬要記得在協議書中,寫下「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文字,
就可避免離婚後兩年內債從天降,被要求負擔另一半的債務。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因素,
另一方有權請求平均分配兩人婚姻中共同努力而來的財產。
如果放棄,這個權利就沒了,當然也不必負擔另一半的債務。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兩年內行使。超過五年,即失去請求權利。
屏東縣一名卅多歲的陳姓男子,因太太收入有限卻喜歡花錢,
積欠不少卡債,兩人常發生口角,最後兩人以個性不合,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獲准。
日前陳姓男子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才知前妻離婚前欠銀行卡債,
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對方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陳代償前妻卡債。
法官三天前傳訊陳姓男子,要陳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先行調解,
陳表示不知道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卡債。
調解委員表示,當初陳與太太離婚時,
雙方未寫下「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前妻的債權人有權向他催討。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我本來以為與前妻已離了婚,兩人就『田嘸溝、水嘸流』,
沒想到她欠的卡債還要我還,這豈不是沒完沒了?」陳姓男子無奈地說。
陳姓男子是殘障人士,失業,只能靠殘障津貼過日子。
他和負債累累的前妻離婚後,三名子女歸他扶養。
他名下有一棟房子,是父親留給他的。
「接到法院通知,我嚇一大跳。」他說,離婚是人生第一次上法院。
法官判准他與太太離婚後,他以為這輩子再也不會踏進法院,
「案件不是已經結束了嗎,怎麼還會接到傳票?」
他到法院,才知道是為了前妻的債務問題。
陳姓男子喪氣地說,
「今天處理完這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下次換另一家公司,我豈不是沒完沒了?」
資產管理公司因找不到他前妻,卻查出他有棟房子,
認為是夫妻兩人婚後共同所有,
才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他償還前妻的債務。
儘管事後發現這棟房子是他繼承而來,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
但陳姓男子已和資產公司達成和解,賠了八萬元,
調解委員對陳姓男子的處境相當同情,卻愛莫能助。
走上離婚之路時,如果沒有簽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很可能離異後仍須負擔對方債務。本報資料相片/記者林錫銘攝影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9 10: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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