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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想請問一下 , 停車格相關使用事宜

, 但在契約簽定的時間內應該我就有所屬的使用權對吧

基本上停車格租用.....是 有使用權

毀損他人物品情況?
....................................沒有...是 竊盜罪 可比蒐證 看誰拿走的可提告但只能告拿的那個人 而不是告管委會

再假設今天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的條文那是否此條文在法律上就可以成立哩?

可以...不然為啥叫 管委會............但規約要經住戶投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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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所抵觸了?
........................................

ㄟ.............................沒有吧

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  規約必須是住戶 投票同意.....才會通過

那話說回來

如果規約的結果違反 刑事 法律 .......... 那會是違反的 那個人 須負的責任

這解釋起來很麻煩....你的情形勒

((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

與你在停車格放貓食是兩件事  貓食的所有權是你的

動貓食的那個人犯 刑法 竊盜罪 的問題 和規約是不同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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