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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小擦撞,對方機車沒全倒,人當然沒全倒,交警來處理,善意要對方去醫院(我們陪同),對方說不用,要和解對方也說不要(這些交警應可以在法庭作證吧?),事後經調解委員會,才拿出驗傷單(右肢有挫傷),調委員出於不上法院原則,要我們賠五萬元,二萬由保險公司賠(後出具理賠7xx元),餘3萬元要我們出,殺價後以2萬元說成,但對方急於離開,其實是要我妹和我兒子要跟他道歉,說是辱罵他(沒有的事要說成真),下次繼續調解。
各位大大,公義道理在那?如果讓他得逞,是否下次他可以繼續玩別人?
有新發展再po,歡迎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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