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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台灣的交通法令不足 cpofabr520 請進

我的看法如下,不知是否正確,有請達人指正
1.同向同車道自小客要右轉  自小客右方有一機車直行  兩個碰撞後  請問肇責為何?
   同向同車道,如果是自小客有依規定打放向燈告知後方車右轉 則肇責在機車
(機車是在自小客右後方才可   如果機車是在自小客右前方 99.99%是小客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2.一部自小客起步行駛  碰撞由其左後方要右轉的車輛  請問肇責為何?
左後方要右轉的車輛在其車道上屬直行車(或內車道) 起步車屬轉彎車(或外車道) 故肇責在起步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四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3.機車由停車格內  尚未發動引擎  以雙腳將機車向後退出時  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請問肇責為何?
應看其是否在路面邊線外或內來決定 如在邊線外  其他車輛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 肇責於其他車輛 反之肇責於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7 98 99條規定: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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