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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回復 1# cpofabr520 的帖子

謝謝你無私的告知,想必有加入plus網友,都能受益無窮,但在這我做個交流,我說不一定對,懇請指教.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公訴)等===(非告訴乃論)
2、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期限自知悉六個月內)等
  (不告不理)是: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
   告訴期間是於發生後6個月為之,致於告訴期間自知悉後6個月內為之(是獨立告訴人之期   限).
因為車禍案件,不論是A1 A2 A3,大部份都是過失犯,案件發生後大家都能心平氣和的處理,把事情做一個最圓滿的結束,不必再經冗長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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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626244394 的帖子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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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9# cpofabr520 的帖子

所謂的知悉是有獨立告訴權人,在告訴乃論案件發生後.知悉犯人起6個內,可獨立告訴不受當事人之意思引响,如果是未成年人,他的告訴權就三個,父 母 及本人,結婚後只有太太才是獨立告訴人,如上述有獨立告訴權人無論期間經過多久,就是從其知悉犯人後起算6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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