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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法律高手解答 (婚姻.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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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滿16歲與男子合意和平性交,男子是無法律責任的,況且又有懷小孩,表示女子是合意的,如果當時那男子是對女子強制性交,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是要負刑責的,照你的論述,女方是苟且行事,不然偵查機關便會展開調查的,遑論性侵,如果女方積極提告至少也有略誘罪之問題。
要離婚也有二種方式:一為合意離婚、二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然有一些要件。
如果女方能舉證出男方家暴情形為何,舉證越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再去法院聲請離婚,應該可行的。提供民法離婚要件給你做參考;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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