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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沒衛生紙 男女赤裸不算通姦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我認為該檢座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只是不食人間煙火,但從法律面來看並無不妥,因為我國刑法修改強姦罪為性交罪時,是因為13年前有一女童,被用竹子從下體插入至子宮,被判為強制猥褻,而被批判無體完膚,因時空背景不同當時的強姦罪是要有性器官插入或射精等要件,而用性器以外之物插入只能判強制強制猥褻,有鋻於此才立法將總則刑法第10條修改.卻未將刑法分則239通姦罪修改.
依據通姦罪定義如上所述,如題沒衛生紙 男女赤裸不算通姦,常言道〔捉姦在床 捉賊在贓〕,而通姦是要以友性交為前提來看,就算有衛生紙有精液,也很難認定有通姦的可能,那口交是不是也要用衛生紙或有精液,如果以現性交定義來看,不管有無性器之接合,只要符合刑總第10條都算,再來如果辯稱是性交易呢...有些事如果只看表面或許會產生誤解,如了解了其中緣由,就有不一樣見解,我們需要依法行政之司法人員,但也要顧到情理之司法人員,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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