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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我想大多數人都搞混了

刑法所採的原則 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法官只能依法律文字的解釋最大範圍 以及最小限縮來判

試問:若今法律未規定 即可對人民施以刑罰  是否不當?

故法官當依法審理 不得自我造法  於法意不清下 亦不得喪自使用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自由

因刑罰乃是對人民傷害很深的國家武器   在不能確定下 當然不得將行為人入罪

本案中 我認為法官的理由沒錯 因為立法強制的目的 就是要當事人無法抗拒等要件



大家會覺得不爽的是   那偷摸的人 偷親的人 都沒罪????


在下以為 法官有做好自我本分 就事依法審理   因為 這整件案件出現不合理的是法條的問題

大家能否想像   無法律明文規定  法官卻比附援引法律 入罪於他人的情形?

真正要改變的是立法院的委員們!!!   

法官畢竟只是依法審判  將不合理的法律反應出來  給社會大眾知道   法官本身並無修法的權利

法官只能依法審理   真正應該受到譴責的應該是在立法院的那些委員們   因為自從摸胸案 到現在 尚未修改該法

才造成越來越多人對於依法行事的法官誤解  對於不依法而為判決的法官(只要符合社會觀感)都給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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