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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樣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成立嗎?

針對你的問題,依刑事法妨害自由罪章中第302及305這二條比較符合
本案的情形,
其一,.如果你們有使用任何不法的手段限制她的行動自由,就有可能觸及302條,
其二,在說明中並無看到你們的對話情形,如有恐嚇他人之倩形,也有可能違反305條之規定,
如果真如你所言,她告錯了,有向你們道歉,或向警方從為筆錄,但我個人認為這位女子向警方備案之前行為是認定你們有妨害自由的成分比較大,而這部分因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我想檢方乃會進行偵查,雖女子有向你們道歉之後行為,但仍不會影響檢方偵查,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儘可能保存現有之證據,及可以佐證你們沒有妨害女子自由及恐嚇取財之事證才是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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