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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土地糾紛

可行使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買權,以同一價格購買他們出賣的土地。
你再買其中的三分之一,你就有三分之二,他們就賣不掉了。

[ 本帖最後由 s8411972 於 2010-6-3 08: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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