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kimokimo 的帖子
依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來看,附負擔之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成立時早已生效,惟於不履行負擔時得請求履行或撤銷之。
因此看,該契約於民法上是生效的,但甲方並未履行其負擔義務,所以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
停止條件-->有關效力發生的條件-->條件成就效力發生。
我民法有取日本民法第131條之規定:條件於法律行為當時,已經成就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視為無條件,為解除條件時,無效。條件之不成就,在法律行為當時已確定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無效,為解除條件時,視為無條件。
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該份契約在法律上算已經確定。
但甲方這五萬元可視為停止條件,既然條件之不成就,其法律行為無效。
甲方並未標示於多久期限內付新台幣五萬元,所以也沒有屆至、屆滿之問題。
所以建議大大是先打電話至該公司可決策或承辦該契約之人,請求履行義務或撤銷該契約
最好是錄音、通聯、存證信函等等,並把你的帳戶影印,從契約簽訂制擬撤銷契約之間的帳戶往來,主要是以防日後有糾紛可提供之證據,真的走上法院,法官也是看證據在審判,而且公司多會請律師顧問等等,所以有證據在手,也沒辦法把白的講到黑。
以上是我看書學來的理論及法條。純粹參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