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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契約是否成立問題

回復 1# kimokimo 的帖子

依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來看,附負擔之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成立時早已生效,惟於不履行負擔時得請求履行或撤銷之。
因此看,該契約於民法上是生效的,但甲方並未履行其負擔義務,所以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
停止條件-->有關效力發生的條件-->條件成就效力發生。
我民法有取日本民法第131條之規定:條件於法律行為當時,已經成就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視為無條件,為解除條件時,無效。條件之不成就,在法律行為當時已確定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無效,為解除條件時,視為無條件。
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該份契約在法律上算已經確定。
但甲方這五萬元可視為停止條件,既然條件之不成就,其法律行為無效。
甲方並未標示於多久期限內付新台幣五萬元,所以也沒有屆至、屆滿之問題。
所以建議大大是先打電話至該公司可決策或承辦該契約之人,請求履行義務或撤銷該契約
最好是錄音、通聯、存證信函等等,並把你的帳戶影印,從契約簽訂制擬撤銷契約之間的帳戶往來,主要是以防日後有糾紛可提供之證據,真的走上法院,法官也是看證據在審判,而且公司多會請律師顧問等等,所以有證據在手,也沒辦法把白的講到黑。
以上是我看書學來的理論及法條。純粹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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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cpofabr520 的帖子

我第一行有多打"於意思表示" SOORRY 那5個字拿掉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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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kimokimo 的帖子

3/9號你可以提出證明說你有告知不去工作嗎?
假如你提的出證明,那該存證信函是有瑕疵,顯有誤導他人,我想這樣法官是不採信的
簽約保證金:
    1. 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這五萬元是否有支付勒,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若未收到保證金,何來保障本合約?
如果大大這五萬元收了,那你還是賠違約金吧!!一切依合約進行
聲請法院斟酌,我看機率渺茫,既然你已簽了本合約,一切都要照合約規範進行,除非合約有違法等等,才可以申請無效
開庭當然要本人去阿,檢附委託書請他人去,但法院要釐清相關事項,還是得有你本人到場解釋當下狀況,合約是你簽的,畢竟你最清楚。官司打贏,對造要負擔你的律師費,同樣,你輸了,要負擔對造律師費用。
方案二,真的要賠直接白紙黑字說要捐款致哪一慈善單位,不然他嘴巴說說,事後沒捐,也是白費。
白紙黑字交代寫清楚,事後公司未捐款,是否可以構成刑法詐欺?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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