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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強制執行的問題

強制執行的問題

我之前有向板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我申請過後沒幾天太太把戶籍遷到七堵.板院說要把案件移送到基隆法院.但是我昨天收到基隆法院寄來的駁回書內容如下...[ 本件債權人聲請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主張依保護令內容主文第3條其得與二造間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惟債務人不履行.故聲請強制執行等語.惟查.民事通常保護令並非上開得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就通常保護令中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應由權利人向直轄市.線.主管機關申請執行.非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上面文中的意思是要我向警察局申請嗎?我之前已經向社會局.警察局.請求他們幫助我看小孩.警察家防官是有幫我打電話給我太太.但是我太太不要帶小孩讓我看.警察也跟我說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昨天卻收到基隆法院寄來的駁回書.說我於法不符.我真的有於法不符嗎?''[文中我有ㄧ些看不太懂.第3行意思是說保護令不是基隆法院開的嗎?還有主管機關是指誰.]

[ 本帖最後由 k155745 於 2009-8-5 10: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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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打電話問了.他說我於法不服.難道強制執行看小孩還有別的單位嗎?基隆七堵不就是基隆法院的轄區嗎?今天打電話去.接電話的口氣有一點差.我跟她說.我就是求助過警察.社會局.都沒有辦法了才求助法院的.求助社會局說這種情形要找警察.找警察說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找法院.找法院說我於法不符.請問有人知道要找誰嗎?異議狀要如何書寫.請教教我.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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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通常保護令中有明文規定探視方法.相對人得於每週六下午二時至四時.在台北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與未成年子女xxx.xxx會面交往.這不就是''確定之終局判決''板院就是以這個當作強制執行條件.只是我太太戶籍轉到基隆七堵.案件移到基隆地院卻有2種不同判定.[沒錯法院不是我家開的.我就是已經求助過警局.社會局都沒辦法.才會求助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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