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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錢判生...沒錢呢

這個案例標題:有錢判生…沒錢呢???看不懂。
司法訴訟審理在一二審稱為事實審,第三審稱為法律審。

所以這司法檢調人員首就應該就本案展開偵查機制(秘密監聽蒐證)。
而非在缺乏證據能力情形下,足以證明有明確犯罪事實就移送,當然會形成斷點。
而檢察官因起訴被告證據能力薄弱,又如何能讓法官採有罪心證認定?

檢察官還想上訴…..難啊….。
被告難道不會將對於自己不利之事證湮滅或是串供。
如果有積極之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侵害國家法益,又何須再次補證上訴。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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