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關於樓梯間違建一事

對於您提出這樣的問題,本人在此建議您們可以先選定一名發起人,代表所有住戶要能凝聚不惜採行法律途徑訴訟之決心。

如果能凝聚訴訟共識後,再由這發起人逕向律師洽詢,對於該行為人將通道封阻,而有釀生公安之虞者,是否可以藉由訴訟手段來達到迫使行為人改善目的。

但台北市政府建管權責單位既已明示表態,行為人之舉無涉行政法令,故不得顢頇干預,那只能藉由訴訟手段來爭取權益,但因為委任律師需要訴訟費,所以必須要由大家分攤,但是!對於行為人之舉,是否已有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抑或民法「侵權行為」,就僅於版大所述即做擅斷,恐有失公允自難成立之疑慮?尚須就該主體建築物及附連建物含逃生避難設施等,皆在全般考量下才可做出較為公正客觀判斷。否則!興訟雖為手段但亦難以達到目的徒費心力得不償失建請審慎為之。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