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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上網聊天收到警察局的到案通知書-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參考法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19條: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第29條: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茲就上揭法令之規定,對於員警故意上網釣魚(教唆陷害),其是否有悖於法令實有疑慮。
第一:交易對象是否已滿18歲(裝扮釣魚員警)?如果已滿18歲以上者,被告之行為是否與本條例第19條實有不符。
第二:是否已有實質上之金錢交易並已給付完成。
第三:員警之作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該當性明確性。
第四:請參照大法官第623號解釋文著有明文。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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