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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人頭帳戶怎麼處理?請各位教我

回復 #1 yigune 的帖子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賦稅》2007/1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死亡時所欠繳之綜合所得稅是否會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在於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代辦結算申報及繳納」事宜,並在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可就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稅,尚非該條項之適用範圍,因此,該項欠稅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稅捐繳納義務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力,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行政執行處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
該局呼籲,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得稅,仍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到自身之權利。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參考網站資料來源: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1589&ctNode=657


如果這欠稅人是您的母親,那上述於本案之解釋已非常清楚,但最為重要的還是配偶、子女是否有繼承遺產?其次!就是配偶、子女如果有繼承這遺產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者,又如何能夠舉證這欠稅人與原任職公司無股東關係無涉?在實務上恐難就欠稅之實提出救濟。


以上論述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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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yigune 的帖子

對於您所提出這個請求扶助個案,個人見解如下述:

一、縱使您所云是真實無訛之情事,但最為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證明您所言確為實情?
二、即使您欲提出救濟,暫且不論依循何種法令途經救濟,就行為人或是利害關係人等相關之人,是否能提出佐證來證明,主張這行為人是屬於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恐有疑慮。
三、救濟的門檻需要的是「證據」來跨越它,救濟本案法令只要上網搜尋即可得知運用,但是本案已時空易隔,有利或不利之證據早已消滅,如果在無法舉證情況下,再多努力則只是徒勞無功虛費心力。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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