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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進屋貼催租單反被房客告侵入住宅依侵入住宅罪起訴

"被告因房客欠租又失聯,在無法取得連絡情形下,才會進入房內察看,這樣不算「無正當理由」,且告訴人承認未住在屋內,因此房東也未侵害告訴人的居住安寧或私生活領域,告訴人應不算刑法第306條的保護客體。"
那請問大大,如果告訴人有住在屋內,房東雖無法取得聯絡,是否仍能和此判決相同理由,進入房客房屋?還是有其他的方式主張自己權利為宜?(存證信函或是和警方一同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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