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2# cpofabr520 的帖子
這邊容我再稍為你解釋一下,
有關於自家住宅是否屬於"不特定場所"概念,
來定位警察、里長是屬於"不特定人"還是屬於"特定人"這部分,
相信你應該知道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
所謂的自家住宅,亦是指個人的住居所是私人的領域,
只有不動產所有人及同居人,可以自由進出之外,
他人不得任意進出,進出須經同意,
故自家住宅不可能是所謂的"不特定場所"的概念,
是不得任意闖入,不然會犯上述的侵入住宅罪。
今天兩夫妻在自家開罵,警察跟里長能夠進來,是「已經得到屋主或同居人的同意」開門,
才能夠進來,也就是說警察和里長的身份,由不特定人的身份變為特定人(經屋主及同居人的同意)的身份。
故案例中的警察、里長並非不特定人。
你可能會有疑問說聲音傳到隔壁家裡,鄰居沒有闖進家中也聽的到,
但別忘了法律是講究"人、事、時、地、物",聲音傳達的概念並不包括在其中。
也就是今天你所在的"地"是自己的家中,而非當事人雙方所在的"地",
而且兩"地"都是特定的場所,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夠進出。
而所謂的不特定的場所,也就是公共場所,就是不特定多數人能夠共同使用的場所,比如馬路,
今天不論是誰都可以進出使用這個場所,舉個例子:今天你跟你朋友在大馬路上吵架,
他罵你,這樣才成立所謂的公然汙辱。
再來就是國人有個很糟糕的觀念,就是遇到法律相關事件,第一個想到的是刑法而不是民法,
雖然刑法是比較有強制力的法律,但它是所有法律中標準最低的,這部分是受到"刑法謙抑思想"所影響,
沒有刑事,當然還有民事,對於這個案件,可用民法δ184的侵權行為,向民事法院提出告訴,
並可以依據民法δ192~195請求損害賠償,係該不法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他人之人格權,
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或是精神上的慰撫金。
大致上就這樣。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10-4-11 19:0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