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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退貨的法律規定

訪問買賣好像跟我認知的不一樣

所謂訪問買賣並不是店內有人介紹之買賣行為

而是路上隨機尋找對象的那種訪問買賣

也就是無固定店面的才是訪問買賣

或是雙方並無直接面對面經由個種管道聯絡而達成的買賣

才是訪問買賣

而消費者自行進入店家,並經有店內服務人員介紹而達成之買賣((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只能壞掉換貨,但不能因為不喜歡而退貨

完全違反消保法,原本制定的規則



消保法是保障:訪問買賣與網路購物這種無法當面確定商品狀態之買賣行為(這些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與商品不實陳述之買賣行為或商品損壞之買賣行為,不實陳述需要舉證如何不實

而不是已經當面確定商品狀態的買賣行為

PO文者已經因為用錯法條或誤解法條而製造出對商家的侵權行為了

這上到法院光法條就已經站不住腳了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22 05:09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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