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買賣好像跟我認知的不一樣
所謂訪問買賣並不是店內有人介紹之買賣行為
而是路上隨機尋找對象的那種訪問買賣
也就是無固定店面的才是訪問買賣
或是雙方並無直接面對面經由個種管道聯絡而達成的買賣
才是訪問買賣
而消費者自行進入店家,並經有店內服務人員介紹而達成之買賣((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只能壞掉換貨,但不能因為不喜歡而退貨
完全違反消保法,原本制定的規則
消保法是保障:訪問買賣與網路購物這種無法當面確定商品狀態之買賣行為(這些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與商品不實陳述之買賣行為或商品損壞之買賣行為,不實陳述需要舉證如何不實
而不是已經當面確定商品狀態的買賣行為
PO文者已經因為用錯法條或誤解法條而製造出對商家的侵權行為了
這上到法院光法條就已經站不住腳了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22 05:0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