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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對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提告的問題

打人與刮車的舉證都比較容易(拍照存證,調閱監視器)
至於罵人麻
應該也很簡單
只差別在於錄音檔譯文,檢察官當不當它是證據而已
如果無法當場抓住他(切記!!一定要有錄音檔或是錄音檔品質還OK,不然有可能變成誣告)
請警察調閱附近監視器也是可以的
只是現在的警察......大家都知道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是吃案
調不調還是得看警察大人的心情辦事
祝一切順利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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