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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男子刷卡遇金光黨 法院判免還卡債

有問題,如果是生命當時是在遭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名的呢

不知銀行又如何判定

強迫簽名?交易成功才放人

那反過來變成銀行吃定這種犯罪行為是被與許的

也變成銀行吃定消費者

銀行又要如何證明消費者不是被威脅的

還是消費者要自行認栽


整個條文完全是出自於保護銀行本身

不是出自於保護消費者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2-7 11:17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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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也有可能歹徒與商家配合

之後再推說不知道,不清楚,忘記了,不認識

商家賺到價差

歹徒拿到商品或是賞金

這是可能的情況

我只覺得銀行的制度,只出自於保護自己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2-8 1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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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說的也是
銀行不是慈善家
是領了半張流氓牌的企業公司

還好我不喜歡使用信用卡
我是有多少花多少的人
不然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是保護不了消費者的
更何況國外呢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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