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3-18 06:40 AM 發表
這種事 應依具體各案認定
看被害人傷勢 傷口 現場車痕.....來判斷
單單只看限速與超速兩個速度比較 遽難認定這有足以成為被擷選為判例的通用效果
現在的警察真的有在測量煞車痕嗎?
現在的檢察官真的有在看數據嗎?
都只有靠第一份筆錄跟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資料而已吧!
連自我判斷都懶得想了,正義與結案率相比,結案率比較重要吧
而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與等著領薪水的檢察官和法官相比又有哪裡不同了
一樣是靠第一份筆錄下去做整個分析
煞車痕是什麼,反正亂寫報告當事人也沒有辦法申訴,一樣要付錢,且只能提起再議再付一次錢
且該協會還是可以領到交通部的補助
台灣的制度真的很垃圾
早就心冷了,任何新聞持續追蹤的話,最後都會發現只是假新聞或是演演猴戲給人民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