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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方案] 贊成刪除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 反對由張哲琛主導考績法改革!

政府機關並非營利事業,績效的衡量亦不容易,尤其近幾年來,因考試競爭激烈,民間失業率攀升,公務人員莫不兢兢業業,克盡職守,若真要設考績丙等的比率,只怕會帶來更多的不平之鳴...
美國尼克森總統也曾為改革而改革,並大修考績法,但因草率從事,過於操切,賦予機關首長可以藉考績來淘汰下屬之權,結果導致一連串的災難,最後美國政府不得不在1978年重新推出「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Act)特設「特別檢察官」制度,主動為遭受政冶迫害的事務官進行調查並提公訴,以確保常任文官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冶壓迫,其中的重點包含禁止直屬長官藉採取或不採取人事行動來做為對下屬的報復手段。
這次考試院的改革,正是賦予機關首長以考績手段做為對下屬的淘汰條件(例如某些具黑道背景的民選鄉鎮首長,動輒以考丙威脅基層公務員就範將是預料中之事,風紀之敗壞勢將日趨嚴重..),此制之施行,將摧毀我國辛苦建立的行政中立、依法行政,考試院居然未考慮其後遺症,實令人心寒。
以下的文章,是引用一位常任文官寫給馬總統信的部份內容,我相信任何一位有理性的人看了,都會覺得心有戚戚焉:「…試想如果民選政務官利用考績的手段來要脅淘汰常任文官,則何貪不成?何汙不行?哪有公正的選舉可言?…任一國家要建立常任文官依法行政,確保行政中立,維持廉潔政風的風氣,實在不容易,但要摧毀它,卻易如反掌,事後縱然有千軍萬馬之力,也不易糾正過來,這些不但在歷史上斑斑可考…我們堅決反對不符人性、不符管理概念及民主法治社會的考績比例入法;我們支持具體事實條件列舉方式,以建立符合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長久制度…」。
奉勸在上位者,別動不動就把反對的聲音視為「反改革者」,況且,改革的方法很多,難道定出具體可行的考丙「條件」就不是改革的方法嗎?如果不會領導部屬,只想拿鞭子教訓部屬的領導者;以及那種只會在臺上大罵公務人員是「懼怕考績獎金的減少、是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往往先入為主、積非成是」的領導者,還是及早下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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